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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兄弟皆离世,征收方却拒交安置房,继承人的权益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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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享:张乙诉北京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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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北京市村民。1967年6月,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张甲、张乙1985年4月,李某去世。十几年后,张某申请宅基地并建设本案被征收房屋,该房屋属张某一人所有


6月15日,张某作为被征收人与北京市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相关职责已由北京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承担)、北京市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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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三年的5月11日,张某与征收中心、镇政府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安置张某两居室一套、一居室一套,其中两居室安置房一套已交付被征收人。


6月26日,由张甲代张某选择了安置房屋。张某于12月7日去世,张甲于2次年7月2日去世,此时安置房屋尚未交付。随后,张乙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为张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请求判令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镇政府向其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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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去世后,其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现张乙主张其为张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并要求两被告向其履行协议,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张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因此,张乙以张某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其交付涉案安置房屋并以自己名义领取钥匙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张乙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依法向属地派出所、民政局、档案馆等单位查询张某、张甲的户籍、婚姻登记信息,张甲与张乙属于同一户籍,未发现张甲的婚姻登记信息。至二审判决作出,未发现存在与张乙处于同等地位的继承人。

 

二审认为,结合张乙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征收房屋属张某一人所有,在张某去世后,不存在与张乙处于同等地位的继承人,且某征收办与镇政府对此亦不持异议,因此张乙可以继承张某在被诉协议和被诉补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

 

如果事后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尚存在与张乙处于同等地位的其他继承人,该继承人亦有权向张乙主张涉案安置房屋的相关权利,有权要求共同分割该部分利益。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某征收办与镇政府向张乙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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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能根源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已有证据可以直接认定或者推定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宜再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二审法院为确认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依职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在案件事实部分直接予以认定,可以减少当事人进一步证明“我就是我”的诉累,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同时,因可能存在推翻推定事实的证据,为保障潜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为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明确解决方案或者救济路径,可以实现裁判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2024-08-06    6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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