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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征地拆迁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十分健全,所以违法征收现象也颇多,比如强拆、偷拆、暴力拆迁等等。自己的房屋说拆就被拆了,一般人都是无法接受的,这往往给被拆迁人带来的不仅仅是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多的还有精神损失,因为房屋不只是为了居住使用,还是几代人的精神寄托载体,是永远的温暖港湾,这种象征的意义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因此,就有朋友问了,我的房屋被强拆了,是不是应该给精神损失赔偿呢?
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典》里具体规定为,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再来看看在《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如果在违法强拆过程中,被征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益受到征收方的侵害,被征收人也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比如在房屋的强拆过程中,因暴力强拆导致被征收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属于客观物质财产,不具备特定意义,所以在一般的情况下,即使是向法院主张了精神损害赔偿,也很难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