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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违促征收是各地拆迁方常用的策略之一。在此情况下,一定要保留证据、收集筹码、尽早维权,争取对自己更有利的局面。
下面是一个京云律师团队代理的真实案例。
原告诉称:原告有坐落于河南郑州市房屋一处,系原告一家唯一的住所,因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征收,将原告上述房屋列为征收范围内,因补偿标准过低,原告与有关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 在此情况下,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竟采取以拆迁违章建筑的方式来进行征收。被告在12月27日向原告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为原告居住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原告1日内拆除。 京云拆迁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本案中,被告于12月26日作出拟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原告拟对原告作出责令其自收到本告知书1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权。 根据法律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被告却于12月27日就对原告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实质上剥夺了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12月27日对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