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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村委会作为村民的代表机构,是决定最终补偿高低的关键节点之一,今天借本律所一位当事人的经历向大家介绍关于村委会在拆迁中的权力与责任。
最近,家住XX村的刘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他们村子因为修建高铁整体拆迁,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刘先生一家认为补偿标准太低了,同一个征收项目,隔壁村要比他们高得多。
同样有意见的还是有很多村民,而且对于村里公共用地的补偿,村委会也没有说应该怎么分,于是刘先生找到京云拆迁律师,想问问村委这么做是否合理,村民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村委会在征收拆迁中扮演什么角色?
很多征收拆迁中,村委会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大部分农村征收拆迁中,村民实际接触的具体经办人员都是村委会人员,那么这是否代表征收拆迁是由村委会主导的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拆迁的审批和实施主体主要有以下情形:
1、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征收上述情形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征收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在实际的征收拆迁中,县级政府会根据具体情况将权力下放给给某个政府部门,再由其他部门配合执行。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工作是配合征收拆迁部门,做好沟通交流和管理的工作,并不具有征收审批和组织实施的权力。
至于某些地方村委会成为了征收拆迁的主要力量,一方面是因为适当的利益挂钩使得村委会拆迁意愿强烈,主动的去推动征收拆迁,另一方面则是上级政府部门利用这种不当的权力下放的手段规避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二、村委会有权代表村民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吗?
1、征地补偿中的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两部分都是归于或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而土地补偿费部分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再由村委会根据法律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并予以实施。
2、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总的来说,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村民的切身重大利益,应该由被征收村民本人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与征收部门签订。
三、村委会有权代表拆迁方与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吗?
1、如果拆迁部门经过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村委会进行征收拆迁,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如果发生协议履行纠纷,村民可以追究委托方即征收部门的违约责任,而非追究村委会的责任。
2、村委会没有政府部门的正式合法授权,自行组织征地拆迁,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所签协议由于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如果村民签订了这样的补偿协议,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并可要求国土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
因此建议村民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查看村委会是否具有书面的正式委托书,以避免后期法律风险。
四、村集体土地补偿收益怎么分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因此,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公共部分土地和房屋的补偿,虽然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可以对补偿款随意分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京云拆迁律师提示,如果村委会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要求法院确认无效,并由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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