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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进入高峰期。北京大兴区、河北邢台等地频发因拆迁补偿分配引发的家庭纠纷,暴露出法律认知缺失与亲情撕裂的双重困境。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结合《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最新法规,解析农村老宅拆迁中子女权益分配的法律逻辑与实操路径。
案例聚焦:北京大兴区宅基地拆迁纠纷
2019年,北京市大兴区某宅院因轨道交通项目被征收。宅基地登记户主为赵某杰,但户籍在册人员包括其兄赵某文、前妻陈某及女儿李某。拆迁协议约定补偿款218万元及三套安置房,但家庭内部就分配方案产生激烈冲突。
争议焦点:李某(已转为居民户口)主张按安置政策享有50平方米购房指标,赵某杰则以“户口迁出”为由拒绝分配。
法院判决: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李某虽户口性质变更,但因上学原因迁出且经村委会确认,仍属安置对象。最终裁定李某与陈某共同享有100平方米安置房指标及81.7万元补偿款。
法律解析:产权归属决定分配权
房屋产权认定
若老宅为父母合法财产且未立遗嘱,按《民法典》第1127条,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补偿款。
若房屋为子女婚后出资新建(如大兴案例中南房4间),则归属出资方,补偿款按贡献比例分配。
关键证据:建房审批文件、出资凭证、产权证明需留存,必要时进行公证。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的特殊性
宅基地补偿款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仅归属户籍在册家庭成员。若父母去世后户口注销,子女已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则无权分配宅基地补偿。
例外情形:出嫁女离婚后户口迁回原籍,且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益的,可视为原集体成员参与分配。
拆迁政策与法定继承的衔接
地方拆迁细则可能设定安置人口认定标准(如婚姻、出生、投靠亲属等)。子女需对照政策确认自身资格,例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明确因婚姻、出生原因入户的不受冻结限制。
风险提示:若父母生前未立遗嘱,且子女对房屋建设无贡献,可能仅能主张遗产部分补偿,而非全部拆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