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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一对夫妻名下有一套住宅,考虑到晚年养老,夫妻二人与小儿子签订房产赠与协议,约定将房屋无偿赠与小儿子,同时口头约定,小儿子要承担父母晚年赡养义务。随后双方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房屋正式登记到小儿子名下。过户完成两年之后,双方关系恶化,小儿子不再照料父母,拒绝支付赡养费用,甚至多次发生争吵。父母多次沟通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产赠与,判令小儿子将房屋返还。小儿子辩称,房产已经完成过户,赠与已经履行完毕,父母无权收回房屋。
庭审情况
庭审阶段,被告小儿子提出,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产权已经转移,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能随意撤销。原告父母提交了聊天记录、社区调解记录、医疗票据等证据,证明双方当初约定,赠与房产的前提是小儿子承担赡养义务,但是过户之后,小儿子不再履行赡养义务。
法庭审查赠与协议、不动产登记档案,结合证据认定,双方的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房屋虽然已经完成过户,产权转移,父母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满足法定情形时,依然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同时法庭释明,撤销权行使有一年除斥期间,自知道撤销事由起计算,不能中断、中止。本案父母起诉时间在法定期限之内。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案涉房产赠与合同,判令小儿子配合将房屋过户回父母名下。法院认为,双方达成附赡养义务的房产赠与,房产过户后,受赠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定撤销赠与的条件,父母有权起诉收回房屋。
法律点评
房产赠与分为两个阶段,过户之前与过户之后,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在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父母拥有任意撤销权,只要不属于公证赠与,父母可以随时反悔,撤销赠与,不需要特殊理由。一旦不动产过户登记完成,房屋产权转移至子女名下,父母的任意撤销权随之消失,不能单纯因为自己后悔就收回房屋。
但是,完成过户不等于绝对不能收回。《民法典》规定了法定撤销的三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拒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即便房屋已经过户,赠与人依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追回房产。
实务中很多家庭只做口头约定,没有将赡养义务写进赠与合同。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后续想要证明赠与附带赡养义务,举证难度会大幅增加。同时法定撤销权有严格时间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法院不会支持撤销请求。
房产赠予过户相关问答
问:单纯赠与过户,没有附加赡养约定,过户后子女没有虐待老人,父母后悔可以收回房子吗?
答:不能。房屋过户完成,任意撤销权消灭,没有法定撤销事由,仅仅是父母单方面反悔,法院不会支持收回房屋。
问:赠与房产过户之后,子女殴打、辱骂父母,父母可以起诉撤销赠与吗?
答:可以。该行为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属于法定撤销情形,父母可以在知道该事实起一年内起诉,请求撤销赠与,返还房屋。
问: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房产还没有过户,父母还能反悔不卖吗?
答:不能。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不能随意反悔。只有出现法定撤销情形,才可以起诉撤销。
总结
房产赠与过户完成之后,父母一般不能随意收回房屋。单纯的反悔,不属于法律支持的撤销理由。但如果子女出现严重侵害父母权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父母可以在一年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行使法定撤销权追回房产。如果打算以赠与方式过户房产,建议把赡养等附加义务落实在书面协议中,留存证据,最大程度保障老年人晚年权益,避免房屋过户之后失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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