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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老人离世,抚恤金应该怎么分?
更新时间:2026-06-17

再婚重组家庭成员众多,继子女是否有权参与分配死亡抚恤金?死亡抚恤金不等同于遗产,亲属之间应当如何分配?近日,高密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对于上述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简介

老张与老王结婚三十多年,两人均为二婚。老张与前妻育有张甲、张乙二名子女;老王与前夫育有李甲、李乙二个名子女,其中李乙在老张与老王结婚时尚未成年,且一直跟随老张、老王共同生活。现老张去世,享有死亡抚恤金待遇共计65万元。老张的两名亲生子女认为:李甲、李乙作为继子女无权参与分配;老王已享有足够的生活及医疗保障,无需再向其倾斜。老王、李甲、李乙则认为:李甲、李乙虽为继子女,但已对老张尽到赡养义务,有权参与分配;老王、李乙对老张照顾最多,应当多分。各方因未能就死亡抚恤金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故张甲和张乙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死亡抚恤金是逝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逝者死后给予逝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逝者遗产,对于抚恤金的分配,应当兼顾全部近亲属;在具体分配时,可参照遗产继承。

本案中,李乙在老张、老王结婚时尚未成年,其一直与老张、老王共同生活,且在老张老年阶段承担了长期赡养义务,故李乙有权参与分配;而李甲在老张、老王结婚时已成年,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老张承担了长期赡养义务,故本院认定李甲无权参与分配。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是国家为了救济逝者亲属,与逝者共同生活的亲属与逝者关系更加密切,对逝者尽了较多的赡养、抚养义务,可考虑适当多分。本案中,老王与老张感情深厚,共同生活多年,且自身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等疾病;李乙与老张同住,对老张长期承担了赡养义务,故本院认为老王、李乙可适当多分案涉抚恤金。

综合考虑本案中当事人的客观实际情况,本院将老张去世待遇65万元进行分配,酌情确定张甲、张乙各分得15万元、李乙分得16万元、老王分得19万元。本院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死亡抚恤金是逝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给家属的物质补助与精神抚慰,并非遗产,不能按照遗产继承规则简单处置,分配时需综合考量全体近亲属权益。结合本案,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再婚重组家庭成员,厘清相关法律关系,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再婚家庭亲属关系较为复杂,继子女能否参与抚恤金分配,主要看是否形成长期抚养、赡养关系。如果继子女未成年时便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成年后又尽心赡养老人,便具备合法分配资格,享有相应权利。抚恤金分配以均等为基础,但并非绝对平均。司法实践中,会结合亲属与逝者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时长、赡养付出多少等酌情调整。长期照料、尽孝较多的亲属,以及年老体弱、身患疾病、生活困难的家属,可适当多分。

在此建议大家,家庭成员之间应秉持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原则,遇事多沟通协商,理性看待财产分配。若分歧较大,可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既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要珍惜亲情,避免因财物之争伤害家庭感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分。

  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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