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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遗嘱继承:六种法定形式的法律解析与适用场景
更新时间:2026-01-06

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迎来重大变革:新增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明确见证人资格限制。这些变化使遗嘱订立更贴近生活实际,但也对普通人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本文将结合北京地区司法案例,解析六种法定遗嘱形式的适用规则。

一、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是核心要件

法律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需满足: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签名;

注明年、月、日。

典型案例

2025年,东城区法院审理的“李某诉张某继承案”中,老人立下自书遗嘱:“本人名下股票由女儿继承。”但遗嘱内容为打印后签字,法院认定因非“亲笔书写”无效,股票按法定继承处理。

实务建议

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避免涂改;

签名需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日期需具体到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见证人资格是关键

法律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需满足: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代书;

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

注明年、月、日。

典型案例

西城区法院2025年判决的“王某诉赵某继承案”中,老人委托律师代书遗嘱,但见证人之一为律师助理(与律师事务所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定其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遗嘱无效。

实务建议

见证人需为无利害关系人(如邻居、社区工作人员);

避免选择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配偶、子女;

代书过程需全程录音录像。

三、打印遗嘱:每页签名不可少

法律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需满足: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

注明年、月、日。

典型案例

海淀区法院2025年统计显示,打印遗嘱纠纷中,76%因未“每页签名”被认定无效。例如,老人打印遗嘱后仅在末页签名,法院认定前页内容无效。

实务建议

使用A4纸打印,避免双面打印;

签名需使用黑色签字笔,避免潦草;

每页标注页码(如“第1页/共3页”)。

四、录音录像遗嘱:肖像记录是硬性要求

法律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录音录像遗嘱需满足: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肖像;

记录年、月、日。

典型案例

通州区法院2025年判决的“刘某诉陈某继承案”中,老人用家庭摄像头录制遗嘱,因未记录见证人肖像被认定无效。

实务建议

使用手机或摄像机录制,确保画面清晰;

开场时口头说明“今天是XX年xx月xx日,我是遗嘱人XX,以下内容是我的遗嘱”;

见证人需清晰说出姓名、身份证号。

五、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的“最后选择”

法律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口头遗嘱需满足: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典型案例

丰台区法院2025年判决的“赵某诉钱某继承案”中,老人在ICU病房订立口头遗嘱,三天后病情稳定未补立书面遗嘱,法院认定口头遗嘱无效。

实务建议

仅在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危急情况下使用;

尽快补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

见证人需记录口头遗嘱的具体内容。

六、公证遗嘱:证明力强但非“唯一选择”

法律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典型案例

北京陈明远夫妇案中,两人通过打印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但因见证人未全程参与遗嘱生成,遗嘱被判无效。法院最终依据法定继承规则,结合女儿长期赡养父母的情节,判决女儿继承70%份额,儿子继承30%份额。

实务建议

适合文化程度较低或财产复杂的老人;

公证费按遗产标的比例收取(如北京地区为0.1%-0.8%);

公证后建议将遗嘱存入公证处或银行保险柜。

结语:遗嘱继承的法律温度与人文关怀

无论是北京老人通过遗嘱排除子女配偶继承权,还是选择最适合的遗嘱形式,其核心都在于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通过细化遗嘱形式要件、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等规则,既保障了遗嘱的严肃性,也赋予了普通人更自由的财产处分权。在法治社会背景下,每一份遗嘱都应是法律与情感的平衡,每一次继承都应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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