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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的确定 ——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6-06-17

一、案件基础事实梳理

婚姻与子女:张某(母)、李某(父)2019 年结婚,2020 年 11 月生女李某某;2021 年 4 月双方分居,离婚协商不成。

侵权行为:2021 年 7 月,李某联合祖母刘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带走回定州老家,长期拒绝张某探望。

两次诉讼流程:1)张某先起诉离婚,2022 年 1 月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婚姻仍存续;2)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另行起诉监护权纠纷,要求返还孩子、由自己行使监护权;3)定州一审:驳回原告诉请;4)保定中院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李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享有探望权、张某予以配合。

二、两大核心法律争议焦点

焦点 1:李某、刘某擅自带走哺乳期子女、阻碍母亲探望,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34 条第 2 款: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 1058 条:夫妻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抚养、教育、保护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法院裁判逻辑

父母是未成年人共同法定监护人,监护权平等,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剥夺另一方接触、照料子女的权利;

孩子尚在哺乳期,强行带走导致中断母乳、脱离母亲照料,明显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长期拒绝探望,直接阻断张某履行哺乳、陪伴、教育等监护职责,侵害张某监护权利;

一审仅以 “无证据证明父亲虐待子女” 驳回诉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即便父亲正常照料,也不能单方剥夺母亲监护权。

焦点 2:婚姻尚未解除,婚内分居抢夺藏匿子女,法院能否暂时确定直接抚养人?

1)裁判时原有法律空白

《民法典》第 1084 条仅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划分标准(不满 2 周岁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未明确婚内分居、未离婚时子女监护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2)二审裁判思路(类推适用规则)

虽本案不是离婚诉讼,但双方长期分居、离婚协商 / 诉讼失败,双方子女抚养对立状态与离婚高度相似;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参照《民法典》1084 条,哺乳期、未满两周岁幼儿暂由母亲张某直接抚养。

3)后续配套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13 条)

本案判决后出台司法解释,正式确立裁判规则: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近亲属抢夺、藏匿孩子,阻碍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起诉维权的,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 1084 条,临时确定直接抚养人,同时明确直接抚养方必须配合另一方探望、行使监护权。

三、三大关键法律规则(法官后语提炼)

规则 1:父母监护权完全平等,禁止单方藏匿、抢夺子女

分居不改变 “共同监护人” 身份,无论子女随哪一方居住,双方均享有完整监护权利、承担监护义务;

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得阻挠对方探望、了解子女生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4 条明文禁止父母以抢夺、藏匿未成年人方式争夺抚养权。

监护权不是排他独占权利,仅用于保护子女利益,不能成为父母对抗彼此的工具。

规则 2:一切处理以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为最高原则

低龄、哺乳期幼儿对母亲生理、心理依赖极强,强行母子分离会严重损害身心健康;法院处理婚内监护纠纷、离婚抚养权纠纷,均优先考量子女成长利益,而非单纯考量父母诉求。

规则 3:临时直接抚养≠剥夺另一方监护权

法院判令一方暂时直接共同生活,只是划分日常照料分工,不改变双方共同监护人身份;

不直接抚养一方仍享有法定探望权、教育参与权;直接抚养方负有法定协助义务;

子女致人损害时,父母二人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因未共同生活免责。

四、实务指引(分居夫妻维权要点)

若配偶 / 对方亲属私自带走孩子、拒绝探望:不必等离婚诉讼,可单独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

未满 2 周岁婴幼儿,母亲一方具备天然优先直接抚养的裁判倾向;

对方抢夺、藏匿子女属于法律负面评价行为,法院会责令返还子女,并保障另一方探望;

婚内监护纠纷可参照离婚抚养权规则临时确定抚养安排,定分止争,避免子女长期脱离一方监护;

任何一方不得藏匿、抢夺子女作为谈判筹码,该行为既侵害配偶监护权,也损害未成年人权益,将承担不利裁判后果。

五、本案典型意义

填补婚内分居监护纠纷裁判空白,确立 “婚内可临时划分直接抚养” 的裁判路径;

否定 “只要没离婚,父亲可以单方带走孩子” 的错误认知,明确共同监护、禁止藏匿抢夺;

推动司法解释出台,统一全国同类案件裁判标准;

强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警示父母不能以争夺子女作为婚姻矛盾对抗手段。

  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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