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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小产权房因价格低廉成为部分购房者的选择,但其法律风险始终如影随形。2025年,北京通州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丈夫擅自出售婚后购买的小产权房,妻子以“不知情未同意”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妻子诉求,买方需返还房屋且购房款返还时间不确定。这一案例揭示了小产权房交易中配偶签字的核心法律问题:若未履行必要程序,交易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结合最新判例与法规,解析小产权房交易中配偶签字的必要性及风险防范。
一、法律框架:小产权房的权属与交易限制
小产权房通常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属家庭共有财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这意味着,小产权房的权属可能涉及家庭共有权益或集体利益,其交易需满足双重条件:
家庭内部同意: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共同处分;
集体经济组织认可:若买卖双方非同一集体成员,需村委会或集体组织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投资收益)为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63条:宅基地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限制。
二、配偶签字的必要性:从案例看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交易中,配偶签字的核心作用在于证明处分行为符合“共同意思表示”。若未履行该程序,可能引发两类法律风险:
风险一:合同无效,买方权益落空
案例:2025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张某诉李某案中,张某婚后购买一套小产权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擅自出售给王某。妻子李某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为:
房屋虽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单独处分构成无权处分;
王某购房时未核查李某的婚姻状况,且未要求张某提供配偶同意证明,难以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王某需返还房屋,张某返还购房款。
风险二:家庭内部产权纠纷
案例:2025年,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的陈某离婚案中,陈某婚后购买一套小产权房,登记在其名下。离婚时,妻子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陈某则称“购房款为其个人婚前存款”。法院审理发现:
购房款虽来源于陈某婚前存款,但房屋购买于婚后,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妻子明确放弃房屋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判决陈某补偿妻子房屋增值部分50万元。
三、实务建议:如何降低小产权房交易风险
核查房屋权属:
要求卖方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材料,确认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
若房屋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核查集体组织同意流转的书面文件。
明确配偶签字要求:
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卖方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处分行为已获配偶同意”;
若卖方称房屋为其个人财产,要求其提供配偶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或公证遗嘱等证明文件。
留存交易证据:
保存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材料,证明交易过程合法合规;
若房屋已交付使用,要求卖方出具《房屋交付确认书》,明确交付时间、状态及双方权利义务。
谨慎对待“低价诱惑”:
小产权房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但其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买方可能面临“房财两空”风险;
若决定购买,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借名买房协议”“长期租赁合同”等方式间接实现居住目的,但需注意此类协议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
结语
小产权房交易中,配偶签字是证明处分行为合法性的关键程序。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履行该程序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家庭内部纠纷;若房屋涉及集体利益,未获集体组织同意则交易自始无效。购房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交易前充分核查房屋权属、要求配偶签字并留存证据,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