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房产拆迁律师服务机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很多视力退化、手指活动不便,或者不会手写大量文字的老人,在订立遗嘱时,往往会选择在电脑上把遗嘱内容排版打印出来,之后在打印好的遗嘱末尾签上自己的名字,标注好日期,就觉得这样一份遗嘱就已经合法有效了。但等到老人去世之后,其他继承人拿出这份打印遗嘱要求分割遗产时,其他子女经常会提出异议,主张这份遗嘱是别人打印好哄骗老人签字的,根本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很多当事人都不清楚,这种只有老人单独签字的打印遗嘱,到底能不能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
真实案例看打印遗嘱的效力分层认定
有一名视力严重退化的高龄老人,没法长时间手写大量文字,就由其中一名子女把老人口述的遗产分配内容,全部在电脑上排版打印出来,之后把打印好的遗嘱拿到老人面前,念给老人听,老人听完之后在遗嘱的最后一页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标注了当天的日期,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其他见证人在场,也没有在遗嘱的其他页面签字。老人去世之后,拿出这份打印遗嘱的子女主张按照遗嘱内容,把老人名下的唯一房产全部归自己所有,其他几名子女坚决不同意,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这份打印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后查明,这份打印遗嘱的整个制作过程,只有老人和持有遗嘱的那一名子女在场,没有两个以上的合格见证人全程见证遗嘱的打印和订立过程,而且遗嘱的前几页都没有老人的亲笔签名,只有最后一页有老人的签字,完全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全部法定形式要件,最终判决这份打印遗嘱全部无效,老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由所有子女均等分割。
这起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京云律所王佳律师结合大量打印遗嘱效力纠纷的处理经验,指导当事人梳理了遗嘱订立过程的全部证据,证明这份打印遗嘱从始至终都没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最终帮助法院认定这份遗嘱无效,保障了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
结合最新法律法规明确效力认定的法定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的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正式把打印遗嘱列为法定的遗嘱形式,同时也给打印遗嘱设定了比普通自书遗嘱更严格的法定生效条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可能直接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
老人签字的打印遗嘱,不能直接一刀切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而是要对照全部法定要件逐一核验,最终确定它的法律效力:
首先,打印遗嘱绝对不能像普通自书遗嘱那样,由老人一个人独立完成订立过程。打印遗嘱从最开始在电脑上输入内容、调整排版,到最终使用打印机把遗嘱纸质版打印出来的整个完整过程,必须有两个以上完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不能有任何环节出现见证人不在场的情况。这两名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和遗产继承存在利害关系的债权人、合伙人等人员,只要见证人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哪怕遗嘱上有老人的签字,遗嘱也会直接被认定无效。
其次,老人和两名见证人,必须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纸质页面上,都亲笔签署自己的姓名,不能只在最后一页统一签字。很多老人订立打印遗嘱时,觉得前面几页内容不多,就只在最后一页签名字,前面的页面完全没有任何签字确认,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重大形式瑕疵,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为没法保证遗嘱前面的页面没有被其他人后续篡改替换。而且所有的遗嘱页面上,都必须完整标注清晰的年、月、日三个时间要素,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时间要素,都会直接导致打印遗嘱无效。
第三,法院还会额外审查打印遗嘱内容是否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老人订立打印遗嘱的时候已经意识不清,没法清晰认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者这份打印遗嘱是被其他继承人哄骗、胁迫老人签字的,哪怕形式要件全部满足,这份打印遗嘱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打印遗嘱的全部正文内容,都是老人自己独立在电脑上输入,自己操作打印机打印出来,全程没有任何其他人参与,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能直接按照自书遗嘱认定效力,依然要满足打印遗嘱的全部法定要件,否则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京云律师评析
我们在处理大量打印遗嘱效力纠纷的过程中,发现很多老人和继承人都存在非常典型的认知误区:觉得打印遗嘱只是把手写的内容换成了打印的文字,本质上和自书遗嘱完全一样,只要老人最后签个名字,标注上日期就合法有效,完全不知道法律给打印遗嘱设定了比自书遗嘱严格得多的形式要求。
很多家庭里的子女为了图省事,直接自己在家把遗嘱内容打印好,拿给老人签字,全程没有任何其他见证人在场,最后老人去世之后,这份遗嘱直接被法院认定无效,完全违背了老人生前想要通过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我们建议大家在帮助老人订立打印遗嘱时,一定要严格对照《民法典》规定的全部法定要件,全程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所有人员在每一页遗嘱上签字,标注完整的日期,最好同步录制全程的订立视频,避免因为轻微的形式瑕疵,直接导致老人订立的打印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常见问题FAQ
Q1:老人签字的打印遗嘱,两名见证人都在最后一页签了名字,前面几页只有老人的签字,见证人没有在前面几页签字,这份遗嘱还有法律效力吗?
A1:这种情况属于明显的形式瑕疵,不符合“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的法定要求,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没法产生打印遗嘱的法定效力。
Q2:打印遗嘱上老人的名字是打印出来的,只有老人的红色指印,没有老人的亲笔签名,这份遗嘱能被认定有效吗?
A2: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签名是强制性要求,除非老人因为特殊的身体残疾完全没法签字,有充分的证据佐证,否则只用指印代替亲笔签名,会直接导致打印遗嘱被认定无效。
Q3:打印遗嘱订立之后,老人后续又手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和之前的打印遗嘱完全冲突,哪份遗嘱的效力更高?
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备优先效力,两份遗嘱内容冲突的情况下,以订立时间在后的那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不管它是自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
Copyright © by 2015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5019254号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