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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继承案件里,公证遗嘱被当事人当成了"尚方宝剑"——公证处都盖了红章、录了像,还能有错?于是受益人拿着这份公证书,心里踏实得很,觉得对方再闹也翻不了天。可法庭上的事,从来不是一张公证书就能一锤定音的。这些年,因公证遗嘱被法院部分或全部否定而输掉官司的例子,并不少见。问题到底出在哪?
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在北京西城区代理过一起央产房继承案,正好经历过这种"有公证书也不保险"的场面。老人留有一份公证遗嘱,写明房产归长期照顾自己的子女。老人去世后,其他继承人不认账,从几个方向同时开火:一说老人立遗嘱时已经患上老年痴呆、意识不清;二说公证程序不规范;三说遗嘱没有给家中一位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王兴华律师接手后,没有把赌注全押在那张公证书上,而是连夜调取了老人立公证遗嘱前后的就医记录、公证处留存的谈话笔录和全程录像,逐一核对老人回答问题的逻辑清晰度,再结合《民法典》关于必留份的规定核算份额,最终把公证遗嘱的效力稳稳守住,当事人顺利取得房屋应继份额。这个案子提醒所有人:公证遗嘱是强证据,但不是"免死金牌"。
先说清楚公证遗嘱到底强在哪。依照公证法律制度,公证书在诉讼中被推定为真实,法院一般直接采信;对方要推翻,必须拿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这就是为什么大家觉得公证遗嘱"硬"。但"推定真实"不等于"不可撼动",下面这几个破绽被戳中,公证书照样会出问题。
第一,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这是最常见的攻击点。如果老人立公证遗嘱前后有脑梗、重度痴呆、精神类疾病就诊记录,对方就能主张老人当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所以规范的公证流程本就要求公证员当面核实神志、全程录像,这些档案一旦调出,是最有力的反证。
第二,公证之后又立了新遗嘱。这是民法典施行后的重大变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老人办完公证遗嘱,如果后来又手写了一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形式合法的话,反而以新那份为准。
第三,必留份。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是对遗嘱自由的硬性限制: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没保留的,遗产分割时要先把这份留出来,剩余部分才能按遗嘱执行。哪怕遗嘱是公证的,这一条也绕不过去。
第四,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老人只能在遗嘱里安排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房子是老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老人在遗嘱里把整套房子都安排了,属于配偶的那一半份额,遗嘱这部分安排无效。
第五,别忘了时限。如果公证遗嘱是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比如孙辈、长期照料老人的人——依据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到期不表示就视为放弃。这条六十天的红线,跟遗嘱是不是公证过,没有半点关系。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提醒,拿着公证遗嘱打官司,开庭前一定要做这几件事。第一,主动去公证处调取完整档案:公证申请表、谈话笔录、全程录音录像,别只带一份公证书复印件就上庭。第二,提前排查老人去世前有没有新的遗嘱冒出来,这是对方最爱打的一张牌。第三,列一遍全部法定继承人名单,看有没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必要时主动在方案里预留份额,避免整个方案被法院调整。第四,如果受益人是孙辈或外人,务必在六十日内用书面方式(函件、短信、可留痕的通知)表示接受遗赠,别过期。反过来,如果你是不认可公证遗嘱的一方,也别光喊"假的"——要从行为能力、程序瑕疵、新遗嘱、必留份这几个方向找证据,空口质疑推翻不了公证书。
相关问题问答
问:对方说老人立公证遗嘱时已经糊涂了,怎么办?
答:这种抗辩要由对方举证。你这边提前准备好立遗嘱时段的就医记录、公证处留存的笔录和录像,证明老人当时对答切题、神志清楚即可。
问:公证遗嘱能不能被撤销?
答:公证书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利害关系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复查、撤销,但门槛很高,必须有充分相反证据;法院不会仅凭一面之词否定公证效力。
问:公证遗嘱之后又写了一份自书遗嘱,以哪个为准?
答:民法典施行后以最后合法有效的那份为准,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但自书遗嘱要符合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
问:公证遗嘱把房子留给孙子,孙子要注意什么?
答:他属于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最好发书面通知并留痕;过期不表态,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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