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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南京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快速解决途径有那些?
更新时间:2025-06-12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常因财产归属、价值认定、分配比例等问题引发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南京市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及司法实践,离婚房产分割需遵循“公平、合理、照顾弱势方”原则,兼顾财产来源、婚姻贡献、子女抚养需求等因素。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条文,解析南京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的快速解决路径。

案例分析:以建邺区某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为例

2025年,建邺区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120平方米房产。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首付由男方父母出资50万元,婚后夫妻共同还贷100万元,现市场价值400万元。男方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女方主张平均分配,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分配方式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

房产性质认定:该房产为婚后购买,虽男方父母出资首付,但未明确赠与男方个人,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价值评估:双方对房产价值争议较大,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市场价值为400万元。

分配方案:

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100万元,占购房总成本(首付50万元+贷款150万元)的40%,对应增值部分为(400万元-200万元)×40%=80万元。

男方父母出资补偿:男方父母出资50万元,占购房总成本的20%,女方需补偿男方50万元×20%=10万元。

最终分配:扣除贷款余额50万元后,房产净值350万元。女方分得(350万元+80万元)÷2-10万元=195万元,男方分得350万元-195万元=155万元。因女方抚养子女且无固定收入,法院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155万元补偿款。

法律框架与解决路径

协商解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实践建议:夫妻双方可通过律师或调解员协助,明确房产性质、价值、分配比例,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可包括房产归属、补偿金额、支付方式、过户时间等。

调解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实践建议: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或法院调解。调解员将根据《南京市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公平补偿”原则,提出调解方案。例如,若一方抚养子女且无住房,可优先获得房产所有权,另一方获得经济补偿。

诉讼解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个人财产。

实践建议:若协商与调解均无法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以下原则裁决:

房产性质认定:婚前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属个人财产;婚后购买或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属共同财产。

价值评估:双方对房产价值有争议的,法院可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分配比例: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贡献、子女抚养需求、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

特殊情形处理

父母出资购房:若父母出资未明确赠与一方,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若明确赠与一方,属个人财产。

唯一住房分割:若房产为夫妻唯一住房且一方无住房保障,法院可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经济补偿或居住权。例如,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曾判决女方享有房产居住权,男方获得经济补偿。

证据收集与注意事项

证据收集

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

出资证明: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父母出资声明等。

婚姻贡献证明:工资收入、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证据。

注意事项

避免隐匿财产:隐匿或转移房产可能构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罪,面临刑事责任。

尊重子女权益:若子女未成年或无经济来源,应优先保障其居住需求。

及时评估价值:房产价值可能随市场波动,应及时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结语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纠纷需以法律为基准,兼顾情理。夫妻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与调解解决争议,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护权益。政府与社区应加强政策宣传与法律援助,引导夫妻理性分割财产,避免因利益纷争破坏家庭和谐。

  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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