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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改什么?旧城改造与棚户区改造有什么区别??
更新时间:2025-06-26

在城市化进程中,“旧城改造”与“棚户区改造”常被混用,但二者在法律性质、补偿标准、实施程序上存在本质区别。2025年大理市某片区改造中,因混淆概念导致补偿标准争议,引发群体性诉讼。本文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从法律视角厘清两者边界。

法律定义与实施主体差异

旧城改造:

法律性质:属于城市更新范畴,旨在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具有商业开发属性(《城乡规划法》第31条)。

实施主体:以市场主体为主,政府通过“毛地出让”方式引入开发商,土地获取成本计入房价(《大理州旧城改造管理办法》第5条)。

棚户区改造:

法律性质: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解决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问题,具有公益属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

实施主体: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净地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补偿安置(《云南省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第7条)。

案例分析:大理下关镇改造项目定性争议

2025年下关镇某片区改造中,征收方将项目定性为“旧城改造”,但补偿标准参照棚户区改造执行,导致补偿款仅为周边商品房价格的60%。业主起诉后,法院判决撤销原补偿方案,理由如下:

项目性质认定错误:该片区危房占比超70%,符合《云南省棚户区改造认定标准》第3条“危房集中”要件,应定性为棚改项目。

补偿标准适用错误:旧城改造补偿可包含土地增值收益,而棚改补偿仅限房屋重置价及基本搬迁费用(《大理州补偿标准适用规则》第9条)。

补偿标准与程序差异

旧城改造改什么?旧城改造与棚户区改造有什么区别??

法律风险防范

项目定性核查要点:

要求征收方出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条件通知书》,核实是否包含商业开发内容。

对定性存疑的,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

补偿标准争议处理:

旧城改造:可主张“土地增值收益分享”,公式为(周边房价-重置价)×30%(《大理州旧城改造补偿指导意见》第12条)。

棚户区改造:可要求优先原址回迁,回迁房面积不低于原房1.2倍(《云南省棚改安置办法》第15条)。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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