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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海市黄浦区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李氏三兄妹因一套祖产公房的拆迁补偿分割问题对簿公堂。该房屋原为父母所有,父亲去世后未留遗嘱,母亲在世时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三弟李某。拆迁时,李某以“承租人身份”独占全部补偿款,大哥李甲、二姐李乙则主张按继承份额分割。这场纠纷暴露出房屋拆迁协议分割中的三大核心问题:协议效力认定、同住人资格判定、遗产继承规则。本文将从法律框架、典型案例、实操步骤三个维度,系统解析此类纠纷的解决路径。
一、法律框架:拆迁协议分割的三大依据
《民法典》继承编:遗产分割的法定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遗产。但若继承人存在扶养能力却未尽义务,或对被继承人贡献较大,可主张多分。例如,在2025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张某遗产继承案”中,法院因次子长期照顾患病父亲,判决其继承70%房产份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对象的认定标准
该条例第17条明确,征收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中,房屋价值补偿归产权人所有,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则归实际使用人(如承租人、同住人)。若房屋为公房,同住人需满足“三有条件”:
在拆迁许可证核发日有本市常住户口;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地方性法规:公房补偿的细化规则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承租人死亡后,若未确定新承租人,补偿款由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分割。例如,2025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的“王某诉李某共有物分割案”中,法院认定王某作为唯一同住人,独享全部补偿款,因其满足“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他处无房”三要件。
二、典型案例:拆迁协议分割的裁判逻辑
案例1:私房继承与补偿分割的冲突
2025年,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件。被继承人刘某去世后,其名下私房被征收,儿子刘甲(户籍迁出)与女儿刘乙(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就补偿款分割产生争议。法院认为:
房屋价值补偿归产权人刘某的继承人(刘甲、刘乙均分);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归实际居住人刘乙所有;
最终判决刘乙获得60%补偿款,刘甲获得40%。
案例2: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的同住人认定
2025年,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公房承租人陈某去世后,其子陈甲(户籍迁出且未实际居住)与弟陈乙(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争夺补偿款。法院认为:
陈甲虽为法定继承人,但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割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陈乙作为唯一同住人,独享全部补偿款。
案例3:遗嘱继承与同住人权益的平衡
2025年,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件。被继承人周某立遗嘱将公房补偿款全部留给儿子周甲,但女儿周乙(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主张分割。法院认为:
遗嘱仅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周某无权通过遗嘱剥夺同住人周乙的权益;
最终判决周乙获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甲获得房屋价值补偿的50%(另一半归国家,因周某无其他继承人)。
三、实操步骤:拆迁协议分割纠纷的解决路径
第一步:核查协议与权属证明
收集拆迁协议、房屋产权证、公房租赁凭证、户籍证明、实际居住证明(如水电费单据、居委会证明);
若房屋为私房,需确认产权人是否立遗嘱;若为公房,需确认承租人是否变更、同住人是否符合条件。
第二步:协商分割方案
依据《民法典》第1132条,继承人可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按份共有、折价补偿);
若涉及同住人,需区分补偿款性质(房屋价值补偿归产权人/继承人,搬迁费等归同住人)。
第三步:申请调解或行政裁决
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区房管局申请行政裁决;
调解/裁决需提交证据清单,包括协议、权属证明、协商记录等。
第四步:提起民事诉讼
若调解/裁决无果,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案由选择“共有物分割纠纷”或“继承纠纷”;
诉讼请求需明确分割比例(如“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XX元”);
庭审中,重点举证:
房屋权属(产权证、租赁凭证);
补偿款性质(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等);
同住人资格(户籍、居住、他处住房证明)。
第五步:执行判决
若胜诉,法院将出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限期支付补偿款;
若被告拒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查封财产、冻结账户)。
结语:法律为拆迁分割划定公平底线
房屋拆迁协议分割纠纷的核心,是平衡产权人、继承人、同住人的权益。对当事人而言,关键在于:
签订协议前,明确房屋性质(私房/公房)、补偿款性质;
纠纷发生时,及时收集证据(权属证明、居住证明、协商记录);
优先协商,协商不成时通过调解、诉讼依法维权。
法律不保护沉默的权利人,但为每一个主动维权者提供公平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