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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民法典》继承编配套司法解释全面落地,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新型形式被纳入法定遗嘱体系。然而,未公证遗嘱仍可能因形式瑕疵、真实性争议等问题引发继承纠纷。本文结合北京某区法院真实案例,解析未公证遗嘱的法律风险,并提供实务操作建议。
一、未公证遗嘱的三大核心风险
1. 形式要件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134-1137条,不同遗嘱形式需满足严格要件:
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北京海淀区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老人手写遗嘱未签名,法院以“形式要件缺失”判定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
打印遗嘱:需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遗嘱人与见证人逐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朝阳区某案例中,老人打印遗嘱仅在末页签名,法院认定“未逐页签名”导致遗嘱整体无效。
录像遗嘱:需清晰记录遗嘱人、见证人面部特征及遗嘱内容,并标注拍摄日期。通州区某案中,老人录像遗嘱未显示拍摄日期,法院以“时间无法确定”驳回其效力主张。
2. 真实性争议引发诉讼成本激增
未公证遗嘱易被质疑伪造、胁迫或精神状态异常。例如,丰台区某继承纠纷中,子女对父亲未公证的打印遗嘱提出异议,法院需委托笔迹鉴定、调取医院就诊记录证明遗嘱人立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诉讼周期长达18个月,诉讼费、鉴定费累计超10万元。
3. 多份遗嘱冲突时的效力认定困境
2026年新规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权,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若老人未公证遗嘱与后续公证遗嘱内容冲突,需通过形式要件审查、时间先后比对等程序确定效力。西城区某案中,老人先后订立自书遗嘱(未公证)与公证遗嘱,法院最终以公证遗嘱为最终依据,导致自书遗嘱指定继承人权益落空。
二、典型案例解析:未公证遗嘱的“翻车”现场
案例背景:
2025年,北京昌平区王某(82岁)订立打印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次子,见证人为邻居张某、李某。2026年王某去世后,长子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父亲立嘱时已患阿尔茨海默病,且遗嘱未逐页签名。
法院审理要点:
形式要件审查:遗嘱共3页,仅第3页有王某及见证人签名,违反《民法典》第1136条“逐页签名”要求;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调取王某2025年医院诊断记录,显示其立嘱时已出现记忆障碍症状,但未达到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程度;
举证责任分配:长子未能提供遗嘱系伪造或胁迫的直接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遗嘱因“未逐页签名”形式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配,长子、次子各得40%,配偶得20%。
三、实务操作建议:降低未公证遗嘱风险的四步法
1. 严守形式要件“红线”
自书遗嘱:全程手写,避免打印后签名;
代书/打印遗嘱:选择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如居委会工作人员、律师),避免使用亲属、保姆等利害关系人;
录像遗嘱:使用手机原相机拍摄,避免剪辑,拍摄时口头说明“今天是X年X月X日,我自愿订立遗嘱”。
2. 留存立嘱过程证据链
拍摄立嘱现场视频,记录遗嘱人精神状态、见证人资质;
邀请第三方机构(如公证处、律所)见证立嘱过程,出具书面证明;
遗嘱签署后,由见证人出具《见证声明书》,明确立嘱时间、地点、内容。
3. 定期更新遗嘱并标注时间
若订立多份遗嘱,每份均需注明“本遗嘱系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建议每年复核遗嘱内容,避免因财产状况变化导致遗嘱失效。
4. 提前规划财产处置方式
对高价值资产(如房产、股权)设立遗嘱信托,通过专业机构管理遗产分配;
考虑将部分财产通过赠与、保险等方式提前转移,减少继承纠纷风险。
结语
未公证遗嘱并非“无效代名词”,但需以严守形式要件为前提。2026年新规在取消公证优先权的同时,对遗嘱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提出更高要求。建议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优先选择公证或律师见证方式,或通过全程录像、第三方见证等手段留存证据链,最大限度降低继承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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