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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广丰村集体土地。费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费城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广丰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4拟用于桃园片区费县沂州水泥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费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0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地块1拟征收广丰村土地,东至桃园村土地,西至桃园村土地,南至桃园村土地,北至广丰村土地,总面积0.0549公顷,其中:农用地0.0549公顷(耕地0.0022公顷、园地0.0527公顷)。 地块2拟征收广丰村土地,东至广丰村土地,西至广丰村土地,南至桃园村土地,北至广丰村土地,总面积1.2543公顷,其中:农用地1.2543公顷(耕地1.0760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1783公顷)。 地块3拟征收广丰村土地,东至广丰村土地,西至桃园村土地,南至广丰村土地,北至广丰村土地,总面积0.0034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4公顷(耕地0.0029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005公顷)。 地块4拟征收广丰村土地,东至桃园村土地,西至广丰村土地,南至广丰村土地,北至广丰村土地,总面积0.0001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1公顷(耕地0.000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费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 Ⅱ 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广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广丰村居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 22.5 万元/公顷的标准由费县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29.5358万元。由费城街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广丰村居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费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费用按照22.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费县财政部门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29.5358万元。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费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广丰村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联系人:田 坤 联系电话:0539-5050263 费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社保安置是指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一定量的社会保障金,以解决他们在失去土地或面临其他变故时的生活保障问题。社保安置的具体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社保安置的实施方式通常是通过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来购买社会保险。具体操作包括将费用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与失地农民签订安置协议,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月发放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咨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