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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3万到400万!什么情况下集体土地房屋参照国有土地房屋补偿?
更新时间:2025-07-01

2015年5月,昆明市某区一栋六层楼房被强制拆除。拆迁部门给出的赔偿是73万元。房主拒绝接受,走上了维权之路。五年后,法院的终审判决让所有人大吃一惊:赔偿金额飙升至366万元,加上过渡费和利息,总额超过400万元!

是什么让赔偿发生如此惊人的逆转?答案就藏在最高法的一项特殊规定中。

案件回顾:

故事的主人公是昆明某城中村的村民。早在2003年,当地政府在未完成集体土地征收的情况下,就向他们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该区域启动征收,但因补偿标准过低,他们始终未签协议。

僵持五年后,2015年5月,区城市更新改造局强制拆除了这栋六层楼房。房主愤而起诉,法院于2019年5月终审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当房主申请赔偿时,拆迁部门仍只愿赔偿73万元。

“六层楼房只赔73万?这还不够在同地段买套小户型!”房主在律师指导下继续诉讼。一审法院将赔偿提高到89万元,但仍远低于预期。直到2020年11月,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赔偿366万余元,加上过渡费等,总额超过400万元!

这场胜诉的核心在于法院采纳了一项重要法律原则——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

案件转折点发生在二审阶段。律师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涉案房屋周边回迁安置楼盘的备案价格。法院据此认定,涉案房屋4层以下部分应按“房地一体14000元每平米”的标准赔偿。

为什么能这样主张?

律师分析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虽然建在集体土地上,但早在征收前就被纳入城市规划区,且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参照国有标准补偿的条件。

什么情况下能“参照国有标准”补偿?

通过本案和最高法的裁判观点,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补偿标准需满足几个关键条件:

因征收部门原因未及时补偿:必须是因征地实施部门的原因未对房屋进行补偿,而非被征收人自身原因。

区域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补偿安置时,原房屋所在区域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最高法在(2015)行监字第635号裁定书中明确强调了这一点。

有可参照的周边市场价格:当事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有效证据。

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参照国有标准补偿时,应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在实务操作中,被征收人想要争取参照国有标准补偿,最关键的证据就是证明“所在地块在征收前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以及“有可参照的周边市场价”。

维权警示:签字前务必确认土地性质

这个案例揭示了征地拆迁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陷阱:许多被纳入征收范围的农村房屋,即使早已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征收方仍按集体土地标准补偿,这直接导致补偿款大幅缩水。

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在签字前一定要确认自家土地的性质和规划情况。如果土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就应当争取参照周边商品房价格补偿。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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