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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的哪些行为,可能会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5-06-26

在拆迁补偿领域,虚构面积、伪造产权证明等行为频发,2025年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审理的“假证骗补案”中,某村民通过伪造《宅基地使用证》骗取补偿款120万元,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文结合《刑法》《云南省征地拆迁领域犯罪典型案例汇编》,解析拆迁诈骗的构成要件与防范策略。

诈骗罪构成要件解析

根据《刑法》第266条,拆迁诈骗需同时满足:

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补偿款为目的。

客观行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数额标准:个人诈骗超5万元,单位诈骗超50万元(《云南省诈骗罪立案标准》第2条)。

典型行为与司法认定

虚构房屋面积:

行为方式:在《房屋测绘报告》中虚增建筑面积。

司法认定:经第三方测绘机构复核,误差超3%的,即可推定故意(《云南省房屋面积鉴定办法》第8条)。

伪造产权证明:

行为方式:伪造《宅基地使用证》《建房许可证》等。

司法认定:证件编号与发证机关档案不符的,直接认定为“明知虚假”(《大理州产权证明真伪鉴定规则》第5条)。

重复领取补偿:

行为方式:同一房屋在多处拆迁项目中申报补偿。

司法认定:需满足“同时段+跨区域”双重条件,仅时间重叠不构成犯罪(《云南省重复补偿认定指南》第4条)。

案例分析:丽江古城拆迁诈骗案

2025年丽江古城保护范围内,某商户通过伪造《营业执照》虚报经营面积,多领补偿款80万元。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罪,依据如下:

主观明知:商户曾因《营业执照》造假被行政处罚,属“明知故犯”。

数额认定:诈骗数额=虚报面积×补偿单价-合法应得部分(《云南省诈骗数额计算规则》第7条)。

实务防范指南

事前预防:

核查证件真伪:通过“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核验产权证明。

确认房屋权属:对共有产权房屋,需全体共有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民法典》第301条)。

事中监督:

参与测绘过程: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同步测绘,费用由征收方承担(《云南省测绘监督办法》第6条)。

核对补偿明细:重点审查“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等弹性项目。

事后救济:

发现被骗的,应在3年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87条)。

对行政机关渎职行为,可向监察委员会提出《控告书》(《监察法》第11条)。

特殊情形处理

历史遗留建筑:

1987年前建造的无证房屋,不构成诈骗罪,但需经村委会、乡镇政府两级认定(《大理市历史建筑处理细则》第5条)。

家庭内部纠纷:

冒名签署补偿协议的,属“无权代理”,协议效力待定(《民法典》第171条)。

结语

拆迁领域的诈骗罪认定,核心在于区分“合理维权”与“非法占有”。被拆迁人应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而行政机关则需完善补偿审核机制,从源头遏制诈骗行为。唯有坚守“诚信拆迁”原则,方能实现“补偿公平、社会稳定”的治理目标。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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