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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浙江诸暨市某村因城中村改造引发一起典型纠纷:外嫁女张某户籍未迁出娘家,但村委会以“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不参与分配”为由,拒绝支付其应得的30万元拆迁补偿款。张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胜诉。这一案例折射出农村拆迁中“出嫁女权益保护”的普遍困境。本文从法律视角解析出嫁女儿的补偿权益及维权路径。
案例聚焦:村规民约与法律的正面交锋
张某婚后未将户籍迁出娘家,其子亦随母落户。村委会制定的《拆迁补偿分配方案》明确规定:“外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配”。张某认为该条款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遂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
户籍是成员资格的核心依据:张某户籍仍在娘家,且未在嫁入地取得承包地或社保,仍依赖娘家村土地为生;
村规民约不得对抗法律: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其权益;
补偿款性质决定分配规则:拆迁补偿款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均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财产,张某作为成员应平等享有。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支付张某母子补偿款共计45万元。
法律框架:出嫁女儿的补偿权益依据
《民法典》的平等保护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出嫁女儿与儿子在拆迁补偿中享有同等权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专项保护
该法第五十五条明确:“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践中,以下情形需重点审查:
户籍是否在娘家;
是否在嫁入地取得承包地或社保;
是否仍依赖娘家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地方性法规的细化规定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办法》规定:“因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维权路径:从协商到诉讼的全流程
协商调解:优先选择温和方式
出嫁女儿可先与娘家协商,明确自身应得份额。若协商无果,可向村委会、乡镇政府申请调解。例如,在山西运城某案中,经乡镇司法所调解,外嫁女李某最终获得补偿款18万元。
行政投诉:针对程序违规的救济
若村委会未公示补偿方案或剥夺成员资格,可向县级农业农村局投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成员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司法诉讼:终极保障手段
起诉时需提交以下证据:
户籍证明(证明成员资格);
拆迁补偿协议(证明补偿事实);
村规民约文本(证明歧视性条款);
嫁入地未分配承包地的证明(如当地村委会出具的《无地证明》)。
法院审理时,会重点审查村规民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与法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