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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某省会城市拆迁项目中,开发商仅提供“原地回迁”一种方案,拒绝货币补偿请求,引发被拆迁户集体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拆迁方限制补偿方式选择权的行为违法。这一案例揭示了拆迁补偿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单一赔偿方案是否具备合法性?
法律框架与典型争议
法定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践中,部分地方还允许“货币+产权”混合补偿(如部分面积置换、部分现金补偿)。若拆迁方强制限定一种方式,则涉嫌违反《条例》第3条“公平补偿”原则。
地方性法规的边界
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细则,规定“商业开发项目必须提供两种以上补偿方式”。例如,2025年新修订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5条明确:征收住宅用房的,应同时提供货币补偿和不少于两种产权调换房源供选择。违反此规定的补偿方案,法院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判决撤销。
特殊情形例外
若被拆迁房屋为违法建筑,则不适用选择权规则(《城乡规划法》第64条)。但2025年最高法判例明确:即使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拆迁方仍需补偿建筑材料残值及搬迁费用,不得完全剥夺补偿权利。
维权实务指南
前置审查要点
核查补偿方案是否载明“选择权告知条款”。
要求拆迁方提供所有可选房源的规划许可证、产权证明。
对货币补偿标准,可要求出示同期周边房价统计数据。
救济途径
行政投诉:向当地征收部门举报方案违法(《征收条例》第7条)。
民事诉讼:若已签署限制选择权的协议,可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497条)。
刑事举报:对暴力强拆、伪造评估报告等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75条、第229条)。
数据支撑
2025年上半年,全国拆迁纠纷中,因补偿方式单一引发的诉讼占比达37%,其中82%的案件法院支持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主张。这表明司法实践对限制选择权的行为持严格否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