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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遭遇“名额陷阱”:如何用法律武器打破安置困局?
更新时间:2025-12-08

引言:当拆迁协议沦为一纸空文

2025年,河南省郑州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村民刘某手持与村委会、开发商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却因“安置名额被取消”陷入困境。协议中明确约定其家庭可获得两套安置房,但房屋拆除后,征收方以“政策调整”为由拒绝兑现。这场持续三年的维权拉锯战,最终以法院判决征收方败诉告终——法院认定征收方单方变更协议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交付安置房并支付过渡费。这一案例折射出当前拆迁安置领域的核心矛盾:当协议约定与行政权力冲突时,被拆迁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突破困局?

一、安置名额纠纷的三大法律焦点

1. 协议效力认定: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若拆迁安置协议由行政机关或其委托主体签订,或涉及公共利益,则属于行政协议范畴。例如,山西省某区法院审理的安某诉街道办事处案中,尽管协议由村委会与开发商签订,但法院认定街道办作为城中村改造责任主体,需对协议履行承担兜底责任。反之,若协议纯粹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约定(如开发商与村民私下签订),则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2. 违约情形判定:政策调整能否成为免责理由?

实践中,征收方常以“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为由拒绝履行安置义务。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满足“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非商业风险”。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宋某案中,征收方以“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安置,法院审查后认定该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判决征收方按协议履行。这表明,政策调整不得突破法律底线,更不能成为单方毁约的“挡箭牌”。

3. 证据收集要点:从“口说无凭”到“铁证如山”

维权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被拆迁人需重点收集三类证据:

协议原件:确保协议条款清晰,尤其关注安置名额、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履行凭证:如过渡费发放记录、沟通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明己方已履行义务;

政策依据:收集地方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补偿方案等文件,核实征收方行为是否合规。例如,吉林省长春市张某案中,原告通过调取宅基地使用证、评估报告等证据,成功推翻征收方“偏厦子”的错误认定。

二、四步破解安置名额困局

第一步:协商沟通——以协议为盾,明确诉求

发现安置名额未兑现时,被拆迁人应第一时间与征收方书面沟通,引用协议条款要求其限期履行。例如,可发送《履行安置义务催告函》,明确“若未在X日内答复,将依法维权”。此举既能固定证据,又为后续诉讼预留协商空间。

第二步:行政救济——复议与投诉双管齐下

若协商无果,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需在60日内作出决定。例如,湖北省武汉市某科技公司案中,公司通过复议程序成功督促街道办履行补偿协议。同时,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察委等机构投诉,形成监督压力。

第三步:司法诉讼——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选择

行政诉讼:适用于征收方为行政机关或协议被认定为行政协议的情形。例如,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直接判决征收方按协议交付安置房,并赔偿逾期损失。

民事诉讼:若协议为民事合同,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例如,江苏省某市法院判决开发商按协议支付违约金,并强制执行其名下资产。

第四步:执行保障——从判决到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即便胜诉,仍可能面临“执行难”。此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征收方支付迟延履行金。例如,山西省某区法院在安某案中,明确要求街道办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安置房交付。

三、风险防范:前置审查与过程监督

1. 签约前审查主体资格

签订协议前,务必核实征收方是否具备合法授权。例如,村委会、开发商若无行政委托,其签订的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民事合同,导致维权路径差异。

2. 明确安置细节

协议中需细化安置房位置、面积、交付标准等条款,避免模糊表述。例如,山西省某区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就近安置”原则,驳回征收方“跨区安置”的方案。

3. 监督资金与房源落实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补偿费用需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被拆迁人可要求征收方出示资金监管证明、房源清单等文件,防止“空头支票”。

  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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