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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振兴与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成为社会焦点。部分地区出现“仅给予货币补偿却未提供安置房”的现象,导致被拆迁人居住权益受损。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与《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最新法规,系统梳理法律救济路径,为被拆迁人提供维权指南。
案例分析:从“无家可归”到“依法维权”的典型实践
2025年,河南省某村因高速公路建设拆迁,村民李某的宅基地房屋被征收。拆迁方仅支付货币补偿款,却未提供安置房或宅基地。李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发现:
程序违法:拆迁方未在征收公告中明确安置方案,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规定;
实体违法: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且未提供产权调换选项,侵害被拆迁人选择权。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补偿决定,责令拆迁方重新制定包含安置房的补偿方案,并赔偿李某过渡期租房损失。此案揭示:“只补偿不安置”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被拆迁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
法律解析:安置义务的法定性与补偿方式的合法性边界
一、拆迁方的安置义务: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包括: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标准同样由省级政府制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房屋、青苗等实物补偿;
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关键点:若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拆迁方需确保补偿金额足以覆盖同等区位、面积的安置房市场价值。若拆迁方拒绝提供安置房且补偿显失公平,则涉嫌违法。
二、补偿方式的合法性判断: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双重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虽未明确适用该条例,但司法实践中普遍参照“补偿方式选择权”原则。
合法情形:被拆迁人书面同意放弃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且补偿金额符合市场标准(如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搬迁补助等);
违法情形:拆迁方单方面决定仅提供货币补偿,未告知被拆迁人安置房选项,或补偿金额显著低于市场价。
维权四步法:从协商到诉讼的全流程攻略
第一步:协商与证据固定
书面提出安置诉求:向拆迁方提交《安置申请书》,明确要求提供安置房或同等价值货币补偿,并留存送达凭证;
收集关键证据:
拆迁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政府文件;
协商记录(录音、录像、书面沟通材料);
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证明(如中介报价、政府公示的安置房价格)。
第二步:申请行政裁决
若协商无果,可向市、县级政府申请行政裁决,要求审查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裁决程序如下:
提交申请:自知道拆迁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附证据材料;
政府审查:政府需在30日内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则作出书面裁决;
裁决效力: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步:提起行政复议
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向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复议申请需在知道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机关需在60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步:行政诉讼:终极救济途径
若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要点包括:
被告确定:以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为被告;
诉讼请求:
撤销违法补偿决定;
判令拆迁方提供安置房或支付等值补偿款;
赔偿过渡期租房损失、搬迁费等。
举证责任:拆迁方需证明其补偿安置行为合法,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典型案例启示: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2024年,浙江省某县法院审理一起集体土地征收案,判决明确:拆迁方未提供安置房且货币补偿未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构成“补偿不合法”,需重新补偿。该案裁判要旨指出:
土地使用权价值是补偿的核心组成部分,不得遗漏;
安置方式选择权是被拆迁人的法定权利,拆迁方不得剥夺;
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需按市场租金标准支付,直至安置房交付。
结语
农村房屋拆迁“只补偿不安置”现象,本质是拆迁方对法律义务的规避。被拆迁人应牢记:安置权是法定权利,补偿方式选择权不可剥夺。通过协商、行政裁决、复议、诉讼等梯度救济路径,结合专业律师协助,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不仅是维权工具,更是社会公平的基石——唯有依法主张,方能实现“拆得明白、补得公平、住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