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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代签征地协议:法律效力与风险防范指南
更新时间:2026-01-09

2025年,河南省某村因修建高速公路需征收200亩集体土地,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直接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每亩土地补偿款3万元,低于当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村民张某发现后,以“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协议无效,要求重新协商补偿。这一案例暴露出村委会代签征地协议的普遍风险——程序瑕疵可能直接导致协议无效。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析村委会代签协议的效力边界,结合最新法规与典型案例,为村民提供维权指南。

一、村委会代签协议的法律依据与效力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村委会代签征地协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合法性: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独立征地权,需经县级以上政府委托或授权后方可代签。例如,霍邱县2026年征收公告明确要求“新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由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村委会仅可协助配合。

程序合法性:必须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

征地前公告:需在村内公示栏张贴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0日。

补偿方案听证:若村民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政府需组织听证会调整方案。

补偿登记:村民需持土地权属证书办理补偿登记,未登记的不得纳入补偿范围。

内容合法性: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以2026年广西柳州为例,集体土地补偿采用区片综合地价,农用地地价范围为4.34万-17.64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若协议低于此标准,村民可主张无效。

二、村委会代签协议的无效情形与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2025年,邓州市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同意,擅自将100亩土地以每亩2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开发商。村民李某起诉后,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认定协议无效,理由如下:

程序违法:村委会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强制性规定。

内容违法:补偿标准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损害村民集体利益。

主体越权:村委会未获政府授权,擅自以集体名义签订协议,构成无权代理。

法律后果

协议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村民可要求重新签订或主张赔偿。

行政责任:村委会成员可能因滥用职权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刑事责任:若通过伪造签字骗取补偿款,可能构成诈骗罪。2025年,某村干部因虚增土地面积骗取补偿款2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村民维权路径与实务建议

协商调解

村民可联合向乡镇政府反映问题,要求组织调解。例如,霍邱县规定“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由新店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行政复议

若对政府批复行为不服,可在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省级政府申请复议。2026年柳州案例中,村民通过复议程序成功将补偿标准从每亩3万元提高至5万元。

司法诉讼

以“协议无效”或“补偿标准过低”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需在知道征收行为后6个月内起诉。法院将重点审查:

村委会是否获得合法授权;

是否履行公告、听证程序;

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区片综合地价规定。

实务建议

留存证据:保存土地权属证书、补偿协议、公告照片等文件。

参与程序:积极出席村民会议,对补偿方案提出书面异议。

咨询律师:在签约前委托律师审核协议条款,避免陷入“格式条款陷阱”。

结语

村委会代签征地协议的效力取决于主体、程序、内容三重合法性。村民需警惕“未公告、未听证、低标准”三大风险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2026年新规进一步强化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要求政府将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杜绝村委会截留风险。唯有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并重,才能实现“和谐征收”。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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