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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补偿争议:如何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从行政诉讼到民事管辖的路径解析
更新时间:2025-10-09

2025年,河南某县因城中村改造引发拆迁补偿纠纷,被拆迁户张某因对补偿标准不满,同时向县政府申请行政裁决并提起民事诉讼,导致管辖权冲突。本文结合《行政诉讼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析拆迁补偿争议的法院管辖规则。

案例警示:管辖错误导致维权受阻

2025年3月,张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因补偿金额低于周边市场价,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裁决,同时以“违反公平补偿原则”为由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法院以“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争议应先经行政裁决”为由驳回起诉,张某上诉后,中级法院裁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

法律规则: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拆迁补偿争议的管辖规则如下:

对补偿决定不服:以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为被告,向其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未达成补偿协议:先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选择: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特殊情形:民事诉讼的适用边界

仅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补偿协议,但一方拒不履行时,可提起民事诉讼。例如,若张某已签署协议但拆迁方未支付款项,其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维权策略:证据准备与程序合规

证据清单: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

起诉时效:自知道补偿决定或裁决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财产保全:为防止拆迁方转移资产,可申请法院查封其银行账户或等值财产。

  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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