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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是征收方与被征收方权益分配的核心依据,但实践中因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内容瑕疵等问题引发的纠纷频发。2025年《民法典》《行政诉讼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拆迁协议无效的认定标准。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最新法规,系统梳理七类无效情形,为被征收人提供法律维权指南。
一、主体不适格:无权签约的“纸面协议”
法律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需“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拆迁协议中,若一方主体存在以下情形,协议无效:
拆迁方无资质: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实施拆迁。例如,2025年苏州某街道办未取得许可即启动城中村改造,被法院判决其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被拆迁方无能力: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且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签。2025年六安某案例中,村委会未经监护人同意,与痴呆老人签订协议,被认定无效。
非权利人签约:拆迁方与非房屋所有权人或未获授权的代理人签订协议。如上海某企业将厂房出租后,承租人私自与征收方签约,因无产权证明被判无效。
案例启示:2025年杭州余杭区某企业拆迁案中,征收方未核实承租人授权文件即签订协议,后因产权人主张权利,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征收方需重新与产权人协商补偿。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下的“被迫签约”
法律要件:《民法典》第148条明确,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无效。拆迁领域常见情形包括:
隐瞒关键信息:如虚构补偿标准、伪造评估报告。2025年南京某案例中,征收方故意低估被拆迁房屋面积,被拆迁人发现后诉至法院,协议被撤销。
威胁断水断电:通过停供基础设施迫使被拆迁人签约。北京朝阳区某项目因征收方切断商铺水电,法院认定协议因胁迫无效。
虚假承诺安置:承诺未兑现的安置房或补偿款。2025年成都武侯区某案中,征收方口头承诺“优先选房”但未写入协议,法院以“欺诈”为由判令重新补偿。
维权路径:被拆迁人需在签约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并留存录音、录像、书面承诺等证据。2025年新规要求征收方全程录音录像,未履行程序瑕疵的协议可能被推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三、内容违法:突破底线的“无效条款”
法律要件: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民法典》第153条)。常见违法情形包括:
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最低线:如未达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2025年广州天河区某案中,征收方按每平方米1万元补偿,远低于周边3万元/㎡的市场价,法院判决补足差额。
剥夺法定权利:如未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2025年武汉洪山区某企业因协议未约定停产损失,法院依据《条例》第17条判令征收方追加补偿。
非法占用土地:协议涉及未获审批的集体土地征收。2025年郑州中牟县某村协议因未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被认定无效。
数据支撑: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拆迁纠纷中,32%因补偿标准违法被判无效,15%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四、程序瑕疵:形式要件缺失的“脆弱协议”
法律要件:拆迁协议需满足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见证程序等要件(《民法典》第469条)。常见瑕疵包括:
口头协议:2025年深圳龙岗区某案中,征收方与被拆迁人仅达成口头补偿约定,法院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拒不采信。
代签无效:代理人超越权限或无权代理且未获追认。2025年杭州西湖区某案中,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授权代签协议,法院认定无效。
未履行公示程序:补偿方案未依法公示或听证。2025年长沙岳麓区某项目因未召开听证会,协议被判程序违法。
新规亮点:2025年《安徽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要求征收方在签约前30日公示补偿方案,未履行者协议无效。
五、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合谋协议”
法律要件:《民法典》第154条禁止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拆迁领域典型情形包括:
虚构面积:如征收方与被拆迁人合谋虚报房屋面积骗取补偿款。2025年合肥包河区某案中,双方通过伪造房产证多获补偿200万元,被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
优先分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提前支付补偿款。2025年济南历下区某项目因未完成评估即签约,被认定损害其他被拆迁人权益。
法律后果:恶意串通协议不仅无效,涉事方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2025年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此类案件需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结语
拆迁协议无效的认定需综合主体、意思、内容、程序四要件。被拆迁人应重点核查签约方资质、留存证据、监督程序合规性,并在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2025年新规强化了对弱势方的保护,但法律武器需主动运用方能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