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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居委会在物业纠纷中往往处于“看得见、管不着”的尴尬境地。但自2026年1月1日起,随着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施行,这一局面被彻底改变。
新法规赋予居委会明确的法定职责:协助指导监督业委会履职、调解物业纠纷。这意味着,围绕物业费、公共收益和小区管理的诸多难题,终于有了一个强有力的基层协调者和监督者。
三大法定新权力
1、权力一:监督+指导业委会,杜绝“傀儡”业委会
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明确,居委会负责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这意味着,业委会不再是“无人监管”,居委会有权介入审查其履职情况,比如业委会是否与物业勾结、是否隐瞒公共收益、是否拖延业主诉求处理等。
若业委会不作为,业主可直接向居委会投诉,居委会需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责令业委会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协助组织业主重新选举业委会。
2、权力二:审核业委会候选人,把“问题人”挡在门外
新规将业委会候选人资格审核列为重点,居委会需对候选人进行双重审查:一是核查是否有物业费欠费记录,二是排查是否与物业存在利益关联(如亲属在物业任职、与物业有商业往来)。
这从源头避免了“物业代言人”进入业委会,确保业委会真正为业主说话。上海已明确实施该规则,候选人需先经居委会审核通过,才能进入业主投票环节。
3、权力三:调解物业纠纷,打通维权“最后一公里”
新规正式建立“小事找物业、中事找业委会、大事找居委会”的三级维权路径。业主与物业因收费、服务、公共收益等产生纠纷,协商无果且业委会调解无效时,可申请居委会介入。
居委会的调解并非“和稀泥”,而是基于法律和新规出具调解意见,该意见可作为后续投诉、诉讼的重要参考依据。若物业拒不配合调解,居委会可联动住建、市监部门上门督导。

公共收益强制分红
电梯广告、道闸广告、公共车位租金、快递柜入驻费……这些过去被物业“悄悄拿走”的钱,2026年起必须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收益归属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2026年新规进一步细化要求,物业需为公共收益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与物业费、物业自有资金混同。
公示要求:每月公开,线上线下双覆盖
根据多地配套政策(如广西灵山),物业需在小区出入口、电梯口等显著位置,以及业主群、智慧物业平台同步公示公共收益明细,内容包括:收入项目(如电梯广告1.2万元)、支出明细(如管理成本1200元)、结余金额、使用计划(如抵扣物业费、添置设施)。公示信息变更需7日内更新,逾期未公示将被住建部门责令整改并处罚。
收益用途:3种方式惠及业主
公共收益结余可通过3种方式使用:一是按业主户数、房屋面积发放现金分红;二是抵扣全体业主部分物业费;三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绿植升级、健身器材添置等。具体方式需经业主大会或居委会指导下的业主代表会议决定。
实操指南
1、查公共收益:每月核对公示,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每月定期查看小区公示栏和线上平台的公共收益明细,若发现收益缺失、公示模糊、用途不明,可先向业委会反馈,业委会不作为则直接找居委会投诉,要求物业提供完整账目核查。
2、换物业/选业委会:善用居委会权力
想更换不作为物业,可联合20%以上业主联名向居委会提议,由居委会组织业主投票;选举业委会时,主动向居委会核实候选人资格,杜绝利益关联者入选。
3、物业侵权维权:按“三级路径”来,证据留足
遇到物业乱收费、限制服务、隐瞒收益等问题,先与物业协商;协商无果找业委会调解;调解无效申请居委会介入,同时保留好合同、缴费凭证、沟通记录、公示照片等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起诉。
结语
从居委会权力升级到公共收益透明,从智慧物业普及到应急补位保障,2026年物业费新规的核心,就是把权力还给业主、把收益分给业主、把服务落到实处。过去“物业说了算”的时代彻底结束,业主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坚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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