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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信息查询:继承人的知情权与法律边界
更新时间:2026-01-15

引言:一场家庭纠纷背后的遗嘱查询困境

2025年,北京某企业主王先生因突发疾病去世,其独生女王女士在整理遗物时发现父亲曾提及订立遗嘱,但继母李某坚称“从未见过遗嘱”。王女士怀疑继母隐匿遗嘱,试图通过公证处查询父亲是否订立过公证遗嘱,却因缺乏法律依据被拒。这一案例折射出继承纠纷中的核心问题:继承人是否有权查询公证遗嘱?公证处披露信息的边界何在?

法律框架:公证遗嘱的保密性与查询条件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对遗嘱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遗嘱人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但这一原则并非绝对,继承人查询公证遗嘱需满足以下条件:

启动继承程序:继承人需先办理继承权公证或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公证处或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依职权查询遗嘱。

法院调查令:若继承人未启动继承程序,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凭调查令向公证处查询遗嘱线索。例如,上海某法院在2025年审理的继承纠纷案中,因继承人提供初步证据(如遗嘱提及的公证处名称),法院签发调查令,协助其查询到被继承人订立的公证遗嘱。

特殊情形豁免:若遗嘱人明确授权公证处在其去世后向特定继承人披露遗嘱,或继承人能证明存在紧急情况(如其他继承人转移财产),公证处可酌情提供信息。

案例分析:从“拒绝查询”到“司法介入”的路径

案例1:北京王女士继承纠纷案

王女士在父亲去世后,因继母否认遗嘱存在,向父亲生前户籍地公证处申请查询遗嘱。公证处以“未启动继承程序”为由拒绝。王女士转而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继母,申请调查令。法院审查后认为,王女士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提供了父亲曾提及遗嘱的证人证言,符合签发调查令条件。最终,公证处配合提供遗嘱副本,确认王女士继承全部遗产。

案例2:广州张某跨国继承案

张某长期定居美国,其父在广州订立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他。但张某的叔叔隐瞒遗嘱,以“法定继承”为由占有房产。张某因疫情无法回国,委托律师向广州公证处查询遗嘱。公证处要求其提供法院调查令或继承权公证书。张某通过美国法院认证身份后,向广州互联网法院申请跨境司法协助,法院签发调查令,公证处披露遗嘱信息,张某最终通过线上诉讼继承房产。

实务建议:如何高效查询公证遗嘱?

优先协商:继承人可尝试与保管遗嘱的亲属沟通,要求其配合提供信息,避免诉讼成本。

启动继承程序:向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查询遗嘱。

申请调查令:若未启动继承程序,需提供初步证据(如遗嘱提及的公证处、证人证言等),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利用跨境司法协助:外籍继承人可通过驻外使领馆认证身份,向国内法院申请跨境司法协助,查询遗嘱。

法律延伸:遗嘱保管的合规建议

为避免继承纠纷,立遗嘱人应:

明确告知继承人: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继承人遗嘱的存在及保管机构。

委托专业机构保管:将遗嘱交由银行保险箱、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保管,并留存提取方式。

定期更新遗嘱:若财产状况或继承人关系发生变化,及时撤销或修订遗嘱,并通知相关方。

  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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