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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掏空积蓄,为在读大学的女儿花612万买了一套508平米的豪宅。房子交付后,女儿发现开发商早在卖房前就把房子抵押给了两家金融机构。她起诉要求银行涂销抵押、办理房产证,一审赢了,二审却输了。法院说:你家已经有房子住了,这套500多平米的豪宅不是“生存必需”,抵押权优先于你的购房权。
这个案例给所有买大户型、投资型房产的人敲响了警钟:不是所有买房人,都能享受“消费者优先权”。 法律保护的“家”,是有边界的。
案情回顾
2018年,在读大学生陈某怡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购买广州市花都区一套508.39平方米的房屋,总价612万余元。由于当时她还不具备广州购房资格,双方约定暂不办理网签和备案。
陈某怡的父母分9期付清了全部房款,开发商于2020年10月将毛坯房交付给她使用。2021年2月,她终于拿到了购房资格证明。
但问题来了:她发现开发商早在2017年、2018年就将这套房子抵押给了两家金融机构——某银行五羊支行和发展公司,抵押登记清清楚楚。
陈某怡起诉开发商和两家抵押权人,要求涂销抵押、办理产权登记。一审法院支持了她,认定她属于“消费者购房人”,享有对抗抵押权的物权期待权。抵押权人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
广州中院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怡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购房人”,抵押权优先,她只能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及后续司法解释,确立了“消费者购房人”的超级优先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同时,这一优先权也优先于抵押权。
但“消费者购房人”不是谁都能当的。司法实践中,必须同时满足三个硬性条件:
▶ 所购房屋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 已支付50%以上购房款;
▶ 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
广州中院在本案中,从三个维度认定陈某怡不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条件:
第一,购房目的不是“基本居住需要”。 陈某怡父亲名下已有一套71.79平方米的住宅,足以满足家庭基本居住。这套508平方米的豪宅,显然超出了“生存权”的保护范畴。
第二,购房资金来自家庭,且家庭已有住房。 陈某怡是在读大学生,无经济来源,购房款由父母支付。法律上可合理推定为“家庭购房”。而其父亲名下已有住房,家庭并非无房户。
第三,房屋面积过大,明显非刚需。 50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远超普通家庭的居住需求。法院认为,这属于投资或改善型购房,不享受法律对“生存权”的特殊保护。
结论: 陈某怡不是消费者购房人,她对房屋享有的只是普通债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银行等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买了抵押房怎么办?
情况一:你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条件(名下无房、用于自住、面积合理)
你享有超级优先权。可以起诉开发商和抵押权人,要求涂销抵押、办理过户。法院会支持你。
情况二:你不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条件(名下有房、或买的是大户型/商铺)
你的处境危险。抵押权优先,银行有权拍卖你的房子。此时你有两个选择:
代偿债务:替开发商还清欠银行的贷款,解除抵押,然后向开发商追偿。
向开发商索赔:起诉开发商违约,要求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包括房屋差价损失、租金损失等)。
关键提醒:买房前,务必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如果房子已经被抵押,要求开发商在签约前解除抵押,或者将购房款打入监管账户专用于解押。
结语
买房是人生最大的投资之一。在签字付款之前,花半小时去查一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确认房子没有抵押、没有查封。这笔时间,值几十万甚至几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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