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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协议是明确拆迁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文件,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能否获得合法补偿。实践中,因“无效人口”(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非产权人、虚构人口等)签订协议引发的纠纷频发。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民法典》相关规定,从合同效力要件、无效情形及法律后果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核心要件:主体适格与意思真实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三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拆迁安置协议作为民事合同,其效力认定需严格遵循上述规则。
案例1:精神病患者签订协议案
2025年,某村村民刘某因精神疾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在场的情况下,村委会与刘某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以货币补偿方式置换其宅基地房屋。刘某家属起诉主张协议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缺乏签约能力,协议自始无效,村委会需重新与监护人协商补偿方案。
法律要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需经司法鉴定或法院宣告程序确认,其签订的合同直接无效。
监护人职责:监护人需代为管理被监护人财产,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二、无效情形:五大典型类型解析
主体不适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协议。
非产权人或无授权代理人:如承租人、非户籍人口未经产权人授权签订协议。
案例2:承租人冒充产权人签约案
2024年,某市商铺承租人王某伪造产权证,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产权人李某发现后起诉,法院判决协议无效,王某需返还补偿款并赔偿李某损失。
意思表示不真实
欺诈:拆迁方隐瞒补偿标准、虚构政策诱导被拆迁人签约。
胁迫:以断水断电、威胁家人安全等方式强迫签约。
案例3:虚假政策诱导签约案
2025年,某镇政府工作人员谎称“不签约将取消社保资格”,迫使村民张某接受低于市场价的补偿方案。张某事后起诉,法院以“欺诈”为由撤销协议,并责令政府按市场价重新补偿。
内容违法
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如未包含宅基地补偿、社会保障费用。
违反公序良俗:如以“离婚”为条件换取补偿资格。
案例4:低于法定标准补偿案
2024年,某县拆迁方案规定“宅基地按每亩3万元补偿”,远低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被拆迁人集体起诉,法院判决确认方案违法,责令县政府按每亩8万元标准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恶意串通
拆迁方与相对人勾结:如虚构人口、面积骗取补偿款。
案例5:虚构人口骗补案
2025年,某村村主任与村民李某合谋,在协议中虚增2名家庭成员,多领取补偿款40万元。检察机关介入后,法院判决协议无效,李某需返还多领款项,村主任因贪污罪被判刑。
形式违法
未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拆迁安置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三、法律后果:无效协议的处理规则
返还财产:双方需互相返还因协议取得的财产,如房屋、补偿款。
折价补偿:若财产无法返还(如房屋已拆除),需按市场价折算补偿。
赔偿损失:过错方需赔偿对方因协议无效遭受的损失(如搬迁费用、租金损失)。
案例6:房屋已拆除的赔偿案
2025年,某市村民陈某与拆迁方签订的协议因“主体不适格”被确认无效,但房屋已被拆除。法院判决拆迁方按市场评估价赔偿陈某房屋损失120万元,并支付临时安置费2万元。
四、最新动态:拆迁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强化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行政协议的双重审查: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也审查合同条款效力。
举证责任分配:拆迁方需证明协议签订程序合法、补偿标准合规,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救济途径统一:被拆迁人可通过行政诉讼一并主张协议无效及赔偿,避免“民行交叉”诉讼困境。
结语
无效人口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因缺乏主体适格性、意思真实性或内容合法性,通常被认定为无效。被拆迁人应严格审查签约主体资格、补偿标准及程序合法性,避免因轻信口头承诺或虚假政策遭受损失。若遇无效协议,需及时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权,要求拆迁方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随着司法审查标准的细化,拆迁协议的效力认定将更趋严格,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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