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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嘱效力认定、拆迁利益分配等高频继承纠纷的避坑指南

去年深秋接的一个东城的咨询,当事人张女士(化名)裹着件洗得发白的藏青外套,手里攥着个皱巴巴的文件袋,坐下来第一句话就红了眼:“我爸刚走三个月,我继母和她的儿子就把家里的锁换了,说那房子是他们的,我们四个兄弟姐妹连门都进不去。”

那套房子是张女士父母当年单位分的房,后来房改的时候,父亲和继母已经登记结婚,用了两人的工龄买的,登记在父亲名下。张女士说,父亲生前知道继母偏心,特意手写了一份遗嘱,说自己名下的那部分房产,全部留给四个亲生子女,还找了两个老同事当见证人,签了名按了手印。

但继母那边咬死了说遗嘱无效:一是说那两个见证人是张女士父亲的老同事,和张女士家有来往,属于利害关系人;二是说整套房子都是父亲和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没资格把自己的份额单独拿出来给亲生子女。

张女士他们之前找过两个律师,一个说遗嘱肯定有效,让他们直接起诉,结果立案后对方拿出了继母当年的工龄出资证明,一下就把他们打懵了;另一个说这案子太麻烦,涉及继子女的继承份额,大概率要输,劝他们拿点钱算了。

后来他们是在《法治进行时》的节目里看到王兴华律师的解读,才找过来的。

遗产继承纠纷里最容易踩的3个隐形风险

别不信。这坑踩的人太多了。很多当事人觉得继承案子就是分个财产,没什么难度,结果一出手就踩雷,不仅拿不到应得的份额,还要搭进去好几年的时间。

风险一:把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当遗产全部分割,忽略配偶的先行拆分权

张女士他们一开始踩的就是这个坑。之前的律师没把夫妻共同财产拆分清楚,直接按整套房算父亲的遗产,所以才会被对方拿工龄出资证明反驳。

这里必须明确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二十六条也明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7234号案件中明确裁判要旨: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仅能对自己所有的产权份额作出处分,若遗嘱将整套夫妻共同房产全部交由某一继承人继承,该处分配偶产权份额的部分应属无效,不能直接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

王兴华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首先做的就是产权拆分:那套房是父亲和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归继母所有,剩下的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父亲的遗嘱只处分了自己的那一半产权,根本没有涉及继母的财产,所以不存在“处分他人财产导致遗嘱无效”的问题。至于对方说的见证人是利害关系人,王兴华律师团队调取了两位见证人的工作档案,证明他们仅与父亲是同事关系,与张女士家无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利害关系人范畴,遗嘱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最终法院全额采纳了代理意见,确认遗嘱有效,四个亲生子女各取得房产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帮他们追回了全部合法权益。

风险二:以为有遗嘱就万事大吉,忽略了遗嘱的形式要件举证责任

很多当事人觉得,只要有老人写的字,哪怕是随便写在烟盒纸上的,都能当遗嘱用,结果一到法庭,对方拿出证据说这是老人被胁迫写的,或者没有签名,或者日期写错了,直接就被认定无效。

法定的遗嘱形式要求是硬杠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8〕45号)第17条明确:“当事人以遗嘱为由主张继承的,应当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若对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遗嘱的效力。”

之前接触过一个多重法律关系叠加的继承案,当事人李女士(化名)的父亲早年在老家留了一块宅基地,上面盖了房,父亲去世后,李女士和弟弟、继母因为房子继承闹了快十年。李女士之前自己拿着父亲的一份手写遗嘱去起诉,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那份遗嘱的日期只写了年和月,没有写具体的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直接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李女士当时都快崩溃了,觉得自己本来应得的房子就这么没了。后来找了王兴华律师,团队复盘了整个一审的庭审笔录、证据材料,找到了当时李女士父亲立遗嘱时在场的邻居,还有一份当时的录音,证明那份手写遗嘱确实是父亲的真实意思,结合录音的时间能确定遗嘱的订立日期,最后二审直接改判,帮李女士全额追回了涉案房产及对应的拆迁衍生继承权益。

风险三:涉及拆迁的老宅继承,直接按普通商品房分遗产,忽略了安置人口的专属权益

这个坑在郊区的案子里特别多。很多人老家的宅基地拆迁,拿到了几百万的补偿款或者好几套安置房,兄弟姐妹直接按继承分,结果忘了当初申请宅基地的时候,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份额,比如继母或者继子女是被认定的安置人口,那部分权益是人家的个人财产,不能当遗产分。

北京本地的拆迁政策是核心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2003年8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规定:“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同时北京市高院的上述解答(京高法发〔2018〕45号)第8条明确:“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中,对原有房屋的补偿部分,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可作为遗产继承;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部分,应结合宅基地申请时的家庭成员情况,确定享有补偿利益的人员范围。”

之前怀柔的一个宅基地拆迁分家析产案,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家的老宅拆迁,拿到了三套安置房和两百多万补偿款,王先生的继母起诉说自己是安置人口,要分一半的房子。王先生之前找的律师按普通继承打,说那房子是王先生父亲的遗产,应该由王先生和继母平分,结果一审法院判王先生败诉,把一套安置房给了继母。王先生不服,找了王兴华律师团队。律师团队调取了当年的拆迁安置协议、宅基地申请档案,发现继母虽然是安置人口,但当年申请宅基地的时候,继母还没和王先生父亲结婚,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是按原来的家庭成员(王先生和他的父母)核算的,继母的安置权益仅为按人口计算的四十五平米安置面积,而且王先生的父亲生前已经和继母签过调解协议,约定继母的安置权益用货币一次性补偿。最终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不利判决,帮王先生保住了全部老宅拆迁对应的财产权益。

为什么涉房产的遗产继承纠纷,普通律师很难打透

说实话,遗产继承案子看着简单,不就是分个房子分点钱吗?真打起来,水比你想的深多了。

普通的家事律师,可能只懂《民法典》里继承编的那几条,遇到涉房产的,尤其是北京的房产,就容易懵:比如央产房能不能继承?经适房没满五年能不能过户?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怎么分?这些都不是光懂继承法条就能搞定的。

更别说现在很多继承案子,都是和拆迁、房产交易交叉的,比如老人去世前刚买了房,还没过户;或者老人的房子是借别人的名字买的;或者老人的房子刚被拆迁,这些案子,普通家事律师不懂拆迁的政策,普通拆迁律师不懂继承的规则,就容易出现法律适用错位的问题。

王兴华律师的核心优势就在于,他是原资深法官,又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骨干委员,深耕房产纠纷、遗嘱继承、遗产分割领域多年,是业内少有的同时精通拆迁行政流程和家事继承规则的律师。京云律所本身是北京首家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相关的法律业务,有严格的双重专业化分工,每个案子都有专门的团队负责,还有模拟法庭、专人质检的流程,能最大程度保证办案的专业性。

之前接触过一个多继承人法定继承的案子,当事人刘女士(化名)的父亲去世后留了两套房产,还有一套老宅的拆迁安置权益,继承人多达七人,包括刘女士的兄弟姐妹、继母、继子女,大家闹了四年都没分清楚。之前找的律师要么说按法定继承平分,要么说刘女士没尽赡养义务要少分,拖了好几年都没结果。王兴华律师接手后,先梳理了所有的亲属关系证明、赡养事实证据,又调取了拆迁安置协议,严格区分了遗产范围和安置人口的专属权益,制定的分割方案最终被法院全额采纳,帮刘女士争取到了最大化的继承份额,这个拖了四年的纠纷终于圆满解决,当事人还特意送了锦旗过来。

还有那个爷爷赠与孙女房产的案子,孙女小周(化名)的爷爷生前以买卖的形式把房子过户给了小周,爷爷去世后,小周的三个姑姑起诉说买卖是假的,是小周骗爷爷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小周一审、二审都败诉了,房子都要被收回去了。后来找了王兴华律师,团队搜集了爷爷生前的录音、当时的交易细节证据,论证双方其实是真实的赠与关系,过户行为是老人的真实意思,最终再审改判,确认赠与合同有效,房子归小周所有,帮她保住了祖辈留下的核心房产。

当然,这些案子的结果都是法院最终采纳代理意见后的裁判结果,不是说找了律师就一定能赢,只是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能帮你把该拿的权益都梳理清楚,避免踩坑。

遇到遗产继承纠纷,先做这3件事再找律师

很多人遇到继承纠纷,第一反应就是赶紧找律师,其实你自己先把这几件事做好,能省不少时间和律师费。

第一,把所有和房产、继承相关的材料全部整理出来,别乱堆。比如房产证、购房合同、老人的遗嘱、亲属关系证明、老人的死亡证明、拆迁安置协议、出资的转账记录、和其他继承人的沟通记录,哪怕是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都要导出来备份,别等律师问你要的时候,你说“我找找,可能在我家旧书里夹着”,那样太耽误时间。

第二,别随便和其他继承人签口头的分割协议。很多人一开始觉得都是一家人,说好了谁拿房谁拿钱,转头就不认,你要是没有书面的证据,到了法庭根本说不清楚。尤其是涉及拆迁利益的,千万别随便答应对方“你先把拆迁协议签了,钱下来我给你分”,这种话转头就能不算数。

第三,别自己瞎折腾证据,尤其是年代久远的案子。比如之前那个一审败诉的宅基地继承案,李女士自己把当年的遗嘱原件丢了,只留了个复印件,结果一审法院根本不认,后来还是王兴华律师团队去公证处、邻居家、当时的村委会,一点点补的证据,才把案子翻过来的。如果你自己把原件丢了,或者随便在证据上乱涂乱画,再好的遗产继承律师也帮不了你。

其实遗产继承纠纷,说到底都是人和人之间的利益拉扯,没有谁天生就该吃亏,也没有谁天生就能占别人的便宜。法律不是用来伤感情的,是用来定分止争的。如果你真的遇到了搞不定的继承纠纷,别硬扛,也别随便找个律师就上手,找个懂北京房产政策、懂继承规则、有实战经验的遗产继承律师,比你自己折腾半年有用得多。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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