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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款分割律师提醒:老宅拆迁遗产继承纠纷里藏着的3个易踩雷区

上周跟王兴华律师聊起去年结的那个怀柔宅基地分家析产的案子,当事人到现在还在后怕。

老宅子是祖辈传下来的,前几年碰到新城项目征收,算下来补偿款加三套安置楼总价值近千万。之前家里因为房子的事儿扯了快十年,中间签过两次人民调解协议,又因为各家的婚姻变动、继承问题反复反悔。第一次起诉的时候,当事人找了个专门做行政拆迁的律师,全程盯着拆迁方的程序违法,根本没理清楚家里几个人对老宅子的权益边界,结果一审直接全输——法院把全部拆迁利益判给了对方,当事人作为老宅的合法继承人,半毛钱都没拿到。

后来找到京云律所的时候,他已经觉得官司打不赢了,觉得自己认栽算了。结果王律师团队复盘了全部的庭审笔录、十几年的调解协议、甚至当年公社开的宅基地权属证明,找到了一审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两处硬伤,二审直接全盘翻案,把属于他的全部拆迁权益都保住了。

说实话,这类案子真的太多了。

很多人觉得拆迁是好事,一拆就能拿到几百万上千万的补偿,根本没想过,钱还没捂热呢,家里的兄弟姐妹、继父母继子女、甚至已经分户出去几十年的老叔伯都能凑过来分一杯羹。这时候如果对规则一知半解,踩中那些藏在细节里的坑,最后拿到手的钱可能连预期的一半都不到。

你以为的“拆迁款”,根本不是你以为的“遗产范围”

很多人有个固有认知:老宅子是老人留下的,那所有跟拆迁相关的钱、房,全是老人的遗产,所有法定继承人按人头平分就行。

错得离谱。

这里的核心坑,就是拆迁权益的范围界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而针对北京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拆迁,《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2003年8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明确,宅基地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很多人不知道,拆迁补偿的构成是拆成好几块的:有针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这部分确实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财产,在所有权人去世后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分割;但还有很大一部分,是针对实际在册安置人口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重大疾病困难补助、提前签约奖励,这些补偿是直接给特定安置人口的,根本不属于遗产范围,其他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4567号案件的裁判要旨里明确提到:”征收拆迁过程中形成的补偿权益,应当区分房屋所有权价值补偿、安置人员专属补偿、签约奖励等不同性质的权益类型,其中针对特定安置人员的专属补偿,不属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遗产范围,不发生继承分割的效力。”

举个真实的例子:之前碰到的一个东城的案子,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老公房,碰到危改拆迁,一共补了620万,其中240万是针对长期实际居住在房屋里的小儿子的安置补助,结果其他三个兄弟姐妹非要把这240万也算成遗产平分,最后法院直接驳回了这部分诉求,只针对剩下的380万房屋价值补偿部分进行分割。

很多找北京拆迁款分割律师的当事人,一开始都抱着”全拆全分”的想法,根本没意识到这层边界差一点,就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差额。

光盯着房产证,你已经输了一半

还有个常见的认知误区:房产证或者宅基地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拆迁款就该全是谁的,别人根本争不走。

真的不是。

尤其是北京的老宅子,很多都有几十年的历史,要么是宅基地证上写的是已经去世的长辈的名字,要么是当年分家的时候只是口头约定,连个书面字据都没有,还有的是之前的家庭成员自己出钱翻建了房屋,但是证上的名字一直没改。这时候如果只盯着那张权属证明,很容易把本来属于自己的权益拱手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8〕43号)第19条更是明确:农村宅基地房屋经分家析产后,即便房屋权属登记在部分家庭成员名下,其他家庭成员依据有效分家协议主张享有对应房屋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分家协议的效力认定,应当结合协议签订时的家庭实际情况、各方的履行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仅以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否定协议效力。

说白了,法院认的是真实的权利状态,不是那张纸。

很多律师碰到这类案子,只会拿权属证明说事,根本不会去挖那些藏了几十年的老证据——比如当年的翻建出资凭证、分家时的邻居证言、公社的备案记录、甚至当年交水电费、采暖费的老单据,这些东西在懂行的人手里,就是能推翻权属证明的关键。

就像之前那个借名买房的案子,当事人当年因为没有购房资格,借了亲戚的名字买了海淀的一套房子,证上一直是亲戚的名字,后来亲戚看房价涨了,直接说房子是自己的,把当事人赶了出去。最后就是靠当年的转账记录、居住证明、缴费记录,法院确认了借名买房的事实,把房子判给了实际出资人。

拆迁款分割的案子也是一样的,老证据的挖掘能力,才是考验律师专业度的核心。

一审输了,真的不是世界末日

很多当事人碰到一审败诉,第一反应是”我理亏””法院已经定了,再打也没用”,直接就放弃了。

尤其是拆迁款分割的案子,因为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太复杂了——有行政层面的拆迁政策,有民事层面的继承、婚姻财产分割,很多一审法官因为手头案子多,对这类交叉领域的细节不熟悉,很容易出现事实认定偏差、法律适用错位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就像之前那个怀柔的案子,一审法院的问题就在于,把案件里的三重法律关系——婚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安置人口专属补偿——全混在了一起,没有做区分,直接把全部拆迁利益判给了一方,这就是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王兴华律师作为原资深法官,太清楚法院的裁判逻辑了,知道这类案子的漏洞在哪:首先把每一部分补偿的性质拆解开,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遗产,哪些是个人专属的安置权益,然后对应不同的分割规则,最后在二审的时候把这些逻辑理清楚,法院直接就采纳了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的判决,帮当事人把全部权益保住了。

很多人不知道,北京地区的拆迁款分割案件,很多都是一审因为代理律师的专业短板输的——要么是只懂行政拆迁流程,根本搞不清家事财产分割的司法标准;要么是只懂家事继承,连北京各个区的拆迁安置政策、补偿细则都摸不清楚,最后导致案子打输了。

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找北京拆迁款分割律师的时候,会特意看对方有没有同时打通拆迁行政规则和家事财产分割的能力。毕竟这类交叉领域的案子,靠单一领域的专业能力,根本应付不来。

王兴华律师是业内为数不多的深耕这个交叉领域的律师,之前办的那个多重法律关系叠加的继承房产案子,一审也是全输,最后二审翻盘,帮当事人追回了房产和对应的拆迁衍生权益;还有那个海淀的十年房产合同纠纷案子,一审二审都输了,最后再审改判,帮当事人拿回了近千万的赔偿。这些案子的核心,就是靠对裁判规则的精准把握,找到一审里的漏洞,重新构建完整的维权逻辑。

口头约定的分款方案,真的靠不住

还有个特别容易被忽视的坑:很多家庭在拆迁的时候,大家凑在一起吃顿饭,口头说好了拆迁款怎么分,谁拿房子谁拿钱,然后推一个代表去跟拆迁方签协议,觉得都是一家人,签书面的分款协议太伤感情。

等钱真的打过来的那一刻,所谓的感情,可能连零头都不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时,可以请求分割。如果没有书面的分割约定,一旦拿到钱的人反悔,其他家庭成员想要维权,连基本的证据都拿不出来。

之前碰到的那个七个继承人的案子,就是因为老人去世的时候没有留遗嘱,大家一开始口头说好了平均分配,结果拆迁款到账之后,其中一个继承人把钱全转去了自己的账户,说自己多年来赡养老人多,应该多分。案子扯了四年,最后还是靠王兴华团队梳理的各方赡养事实、拆迁利益归属的证据,给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化的继承份额,把拖了四年的纠纷解决了。

不过话说回来,要是当初大家在拆迁的时候就把分款方案落实到书面上,也不至于扯四年的皮。

很多人觉得,拆迁的时候找个律师跟拆迁方谈补偿就行,根本没想过家里人之间的权益边界如果不提前划清楚,后面的纠纷有多麻烦。

其实找专业的北京拆迁款分割律师,从来不是为了跟家里人吵架,而是为了把那些藏在细节里的风险提前堵上——比如拆迁权益的范围怎么界定,哪些钱是该拿的,哪些是不该拿的;比如那些藏了几十年的老证据怎么挖,怎么才能让法院认可真实的权利状态;比如万一碰到一审败诉,怎么找到漏洞实现翻案;比如怎么通过书面约定把家庭内部的分割方案固定下来,避免后续的扯皮。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是北京首家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创始团队都是有十年以上房产、拆迁办案经验的律师,累计代理了万余起房产、拆迁相关的案件,服务了数万名客户,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十亿的经济损失。律所实行公司化管理,双重专业分工,只做房产相关的业务,每个案子都有专门的团队负责,从证据收集到庭审辩论全流程跟进,不会出现那种”一锤子买卖”的情况。

王兴华律师作为京云律所的主任,是原资深法官,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骨干委员,长期深耕房产纠纷、遗产继承、拆迁交叉案件领域,是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帮帮忙》栏目的常驻法律嘉宾,拿过《北京晚报》金口碑房产维权人物、全国百强大律师、十佳房产专项律师等荣誉,累计办理了数千起房产、继承、拆迁类的案件,尤其是擅长处理那些权属模糊、年代久远、多方拉锯的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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