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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拆解:借名买房确权、拆迁分家析产的3个致命维权误区

上个月翻案卷的时候,翻到三年前接的一个海淀当事人的案子。

当事人2012年因为没有北京购房资格,跟远房表哥签了个手写的借名买房协议,凑了全部的首付,还了十年贷款,房子从买到住全是他自己扛,连物业费、供暖费的缴费单摞起来半人高。2022年俩人因为亲戚间的钱款闹掰,表哥直接换了门锁,拿着房产证说房子是自己的,让他一周内搬出去。

他找了两个律师,看完材料都摇头,说那手写的协议被搬家弄丢了半页,证据太散,大概率打不赢。

最后找到我们的时候,他眼睛里全是红血丝,说“我这一辈子的积蓄都在这房子里了,要是拿不回来,我就真的没地方住了”。

这案子最后我们固定了全部的出资转账记录、十年的缴费凭证、跟表哥聊房子归属的完整录音,最后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房子判归他所有。

说实话,很多人遇到房产纠纷的时候,总觉得自己占理,拿着零散的证据就敢往法院冲,最后输了都不知道错在哪。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房产相关的纠纷时,第一反应不是找熟人写个起诉状,而是先找靠谱的房产律师把整个案件的风险点捋清楚——毕竟一套房子动辄几百万,真踩了坑,半辈子的心血就没了。

这些年见过的房产纠纷里,最容易踩的三个隐形坑

第一个坑,借名买房的证据留存坑。

很多北京的当事人,尤其是早年没有购房资格的,为了买房找亲戚朋友挂名,觉得都是一家人,签个手写的纸条就行,连个正式的协议都不签。交首付的时候给的现金,还贷款的时候从自己的银行卡转,也不备注是还房贷,住进去之后物业费、供暖费全是自己交,也不把缴费单收好。

真到对方翻脸的时候,你手里啥证据都没有。

这里要特别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第二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但这个“有证据”三个字,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最高院在多起借名买房的典型判例里反复强调,法院认定借名关系成立的核心标准,是三个:一是全部购房款由实际出资人支付;二是房屋由实际出资人长期实际居住、使用、管理;三是双方存在借名的合意。

很多当事人就是栽在这三个点上。

就像之前那个海淀的当事人,当年把买房的钱凑齐了给表哥,是分三次给的现金,连个收条都没打。我们团队陪着他跑了半个月的银行,翻了2012年的老存折,找到了他当年从银行取现金的记录,又找了当时在场的几个亲戚做证人,再加上他十年交的全部供暖费、物业费的票据,还有他跟表哥微信里聊“等以后有资格了就把房子过回来”的聊天记录,才把整个证据链补全。

换做别的律师,可能看到他没有正式的书面借名协议,直接就把案子推了。毕竟跑银行翻十年前的老档案,太费时间了。但我们知道,这种案子要是不把证据抠实了,就算你再占理,法院也不会支持你。

第二个坑,拆迁分家析产的权属模糊坑。

北京的老城区、郊区的宅基地,很多都是老一辈传下来的,兄弟姐妹好几个,当年分家的时候全是口头说的,谁住哪间,谁管老人,从来没写过正式的分家协议。等到遇到拆迁,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拆迁利益摆在面前,之前的兄弟情分说没就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同时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2003年8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的要求,拆迁补偿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是经过合法批准的,未经批准的部分是不予认定的。

这里最麻烦的点是什么?是拆迁利益的构成太复杂了。有的是宅基地的补偿,有的是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有的是针对安置人口的补助,有的是搬迁奖励,不同的部分,对应的权益人是完全不一样的。普通的家事律师可能只懂继承的规则,根本不熟悉北京本地的拆迁政策,很容易把本来属于个人的安置权益,当成遗产来分,最后算错了份额,输了官司。

就像之前那个怀柔的当事人,早年跟弟弟签了个简单的分家协议,只写了“弟弟管老人,房子以后归弟弟”,根本没提老人的份额是多少,也没提拆迁的时候其他兄弟姐妹有没有份。一审的时候法院认定协议有效,所有的拆迁利益都归弟弟,当事人直接败诉。

王律师接了这个案子之后,带着团队把三十年的宅基地审批档案、之前的法院调解笔录、当年的拆迁公告、安置人口的认定表全部调出来,一点点抠每个拆迁项目对应的权益归属,最后在二审的时候指出一审法院的认定漏洞:当年的分家协议只约定了房屋的使用权,没有约定老人留下的遗产份额,更没有把针对当事人的个人安置权益算进去。最后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帮当事人保住了全部的拆迁权益。

第三个坑,长期合同的诉讼时效坑。

很多当事人遇到对方欠租金、欠房款的时候,总觉得都是熟人,催个几次对方不给,就算了。等过了好几年,实在忍不了了想去法院起诉,才发现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你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对吧?很多人不知道,只要你能拿出证据证明你在这三年里一直在跟对方催要欠款,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之前那个十年欠租金的案子,承租方欠了当事人近十年的租金,累计84.99万,之前找的律师说时间太久了,过了诉讼时效,要不回来。我们团队接了案子之后,帮当事人整理了近十年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甚至当年发短信的旧截图,每一年都有当事人跟对方催要租金的记录,最后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因为当事人持续主张权利而中断,判决承租方全额支付欠付的租金、利息还有违约金,帮当事人追回了近百万的损失。

你看,很多时候不是案子打不赢,是你找的律师根本不愿意花时间帮你挖这些零散的证据。

为什么很多房产纠纷,找对律师真的能少走十年弯路

很多当事人找到我们的时候,已经是一审败诉了,甚至打了好几年的官司,案子被推来推去,自己都快放弃了。

我们所是北京第一家专门做房产领域的专业律所,从成立到现在,累计代理了万余起房产、拆迁类的案子,足迹遍布全国上千个城市,帮当事人挽回了几十亿的损失。所里的律师全是十年以上从业经验的房产、拆迁专业律师,从来不会接跟房产无关的案子,不管是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交易、借名买房、继承分家、拆迁析产,全是我们天天在办的事,根本不会出现那种“万金油”律师接了案子才临时查法条的情况。

我们的王兴华律师,之前做过资深法官,审过几百件房产、继承类的案子,太清楚法院审案子的时候,到底会怎么认定证据,怎么适用法律。他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也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骨干委员,常年在《法治进行时》《律师帮帮忙》做常驻嘉宾,拿过北京晚报的金口碑房产维权人物、全国百强大律师的荣誉,这些不是虚的,是这么多年一个案子一个案子打出来的。

就拿那个海淀的十年房产买卖案来说,当事人一二审都败诉,对方说当年的交易是借款,不是买卖。王律师带着团队翻了十年的手写记录、银行流水、公安笔录,最后把整个证据链搭起来,法院最后认定买卖关系真实有效,判对方返还购房款287.8万,加上违约金600万,合计近千万的赔偿。

还有那个东城的遗嘱继承案,当事人四个兄弟姐妹跟继母、继子女争房子,对方说老人的遗嘱是假的,要把房子全部占了。王律师帮当事人核对了遗嘱的全部订立流程、见证要件,最后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帮四个当事人各争到了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说真的,很多人找律师,总觉得要找那种名气大的,收费贵的,其实不是。打房产官司,最关键的是律师是不是真的懂这个领域的规则,是不是真的愿意花时间帮你抠细节。王律师最擅长的就是攻克那些一审败诉、多次拉锯、权属模糊的疑难案子,毕竟他自己坐过那么多年的审判台,太清楚哪个证据是法院认的,哪个抗辩是站不住脚的。

而且我们所是公司化管理,双重专业化分工,每个案子进来,先有专门的团队做案件评估,再由主管律师牵头办,重大的案子还要开模拟法庭,把对方可能提的抗辩全部想一遍,绝对不会拿着当事人的案子当试验品。

别等房子被卖了、钱被转走了,才想起找房产律师

很多当事人的通病就是,遇到事了先自己扛,找亲戚朋友商量,觉得能协商就不打官司。结果协商了半年一年,对方早就把房子挂牌卖了,把拆迁款全部转到别人账户里了,这时候再找律师,就算最后官司打赢了,也拿不到实际的钱。

比如之前有个当事人,跟继母争父亲留下的房子,一开始觉得都是一家人,坐下来谈就行,结果谈了三个月,继母已经跟中介签了委托卖房协议,他才急急忙忙找过来。我们立案之后第一时间就申请了财产保全,把房子封了,不然等房子卖了,就算法院判他有份额,钱早就被对方花没了。

其实找房产律师的时机,从来不是等你输了官司,等对方把东西都转移了才找。而是从你遇到房产相关的事开始,比如买二手房签合同之前,比如跟亲戚签借名买房协议的时候,比如家里遇到拆迁要分利益的时候,就先找律师把风险点捋清楚。律师帮你把协议写严谨,把证据留扎实,从源头上把坑堵上,比你等出了事再救火,要省事太多,成本也低太多。

我们所跟北京本地的媒体合作了很多年,王律师也是好多法律栏目的常驻嘉宾,之前有好多观众看完节目找过来,说自己遇到的事跟节目里讲的一模一样,要是早看节目,早找律师,根本不会吃那么大的亏。

如果您正遇到房产相关的法律纠纷,不管是借名买房确权、拆迁分家析产、遗嘱继承房产分割,还是二手房交易违约、长期租赁欠款追讨,都可以联系我们:

王兴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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