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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嘱继承律师解析:遗嘱效力认定的4个高频败诉坑

上个月东城的张女士(化名)找到我们的时候,手里攥着一张皱巴巴的自书遗嘱,站在恒基中心办公楼的大厅里,话没说先红了眼。父亲走了才半年,继母带着继子女把家里的防盗门换了锁,说她手里的遗嘱是假的,连父亲当年和继母一起买的房子,都被说成是继母的个人财产,四个亲生子女连门都进不去。她之前自己跑了三趟法院,立案都立不上,说她的诉讼请求不对,遗产范围算错了,没办法才找过来。

那些拿着遗嘱却打不赢的继承官司,到底栽在哪了?

说实话,这类案子我们见得太多了。很多人觉得,只要老人立了遗嘱,白纸黑字写了房子给谁,那肯定就能拿到,对吧?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我见过太多当事人,拿着自己觉得万无一失的遗嘱到法院,最后因为一个没人注意的小细节,直接被认定无效,几年的准备全白费。

就像张女士的案子,她一开始以为房子是父亲的全份遗产,要分四分之一,根本不知道父亲只能处分自己和继母共同财产里的一半,要是按她自己提的诉求,别说拿房子,连诉讼费都要不回来。

很多人找北京遗嘱继承律师的时候,总觉得随便找个懂点法律的就行,最后要么因为律师不懂北京本地的裁判规则,要么因为律师根本没办过这类疑难的继承案件,输了官司才后悔。

遗嘱继承案的4个高频败诉坑,每一个都藏着你想不到的细节

第一个坑: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直接被认定无效

很多人对遗嘱的形式根本没概念,觉得只要是老人自己写的,签了名就有效,根本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主席令第45号)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到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对六种法定遗嘱形式的要求写的明明白白:

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全文、签名、注明年、月、日,少一个都不行;代书遗嘱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个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也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我上周接的一个当事人,拿着父亲的自书遗嘱,落款只写了“2022年”,没写具体的月和日,一审法院直接认定遗嘱无效,理由是无法确定遗嘱的订立时间,要是和其他遗嘱冲突的话,没法判断效力。他在我办公室坐了半小时,烟抽了三根,说当初觉得无所谓,反正字是父亲亲手写的。

还有更离谱的,找了自己的儿子当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要知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见证人。找自己的子女当见证人,等于白写。

北京三中院2023年发布的继承纠纷典型案例里就明确说,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且无法补正的,直接认定无效,不管遗嘱内容是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个坑真的太多人踩了。

第二个坑:遗产范围界定错误,把夫妻共同财产全当成遗产分割

这是最常见的错误,没有之一。很多人觉得,房产证上写了老人的名字,那全是老人的遗产,想给谁就给谁,根本忘了如果房产是老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买的,那一半是配偶的个人财产,剩下的一半才是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主席令第45号)明确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很多北京遗嘱继承律师都知道,北京高院关于房改房的裁判规则和其他地方不一样,用了已故配偶工龄优惠的房改房,就算房产证是在配偶去世后办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龄对应的财产权益,要折算成遗产份额来分,这个细节很多普通律师都不知道。

就像张女士的案子,她一开始诉求是要房子的四分之一,其实按法律规定,父亲的遗产只有房产的一半,而且父亲生前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自己的房产份额由四名亲生子女继承,最后每个子女能拿到的份额是房产的八分之一。很多人不知道这个规定,比如之前有个当事人,父亲立遗嘱说“我名下的所有房产都给我大儿子”,结果那套房子是父亲和继母婚后买的,继母自己就有一半的份额,父亲的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那一半,大儿子最多拿一半,还以为能拿整套房子,最后官司打下来,只能拿到一半的份额,落差特别大。

第三个坑:涉及拆迁的遗嘱继承,把所有拆迁利益都当成遗产处分

这个就是我们常说的拆迁引发的遗嘱继承纠纷,也是现在越来越多的案子类型。很多老人立遗嘱的时候,说“我所有的拆迁利益都给小儿子”,根本不知道拆迁利益里,有一部分是安置人口的个人权益,根本不是遗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施行,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8号)明确规定,征收补偿里的定向安置房指标、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是按安置人口的数量来算的,这部分权益是每个安置人口的个人财产,不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遗产。

我们之前代理过一个怀柔的案子,就是宅基地的,叠加了婚姻、继承、拆迁三重法律关系,当事人一审败诉,所有的诉求都被驳回了,因为之前的律师把所有的拆迁利益都当成了老人的遗产来主张,根本没区分里面的安置人口权益。王兴华律师复盘了原审的所有材料,发现之前的律师连拆迁政策都没搞懂,把本来属于当事人的安置指标,也算成了遗产要按遗嘱分,最后二审的时候,我们重新界定了遗产范围,把安置人口的权益单独拿出来,最后法院全盘改判,帮当事人保住了所有的拆迁权益。

谁能想到?很多老人立遗嘱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自己能处分的拆迁利益只有房屋本身的价值,那些按户口给的安置面积、补助,他根本没权利写进遗嘱里。要是找的律师不懂拆迁政策,根本分不清这部分的边界,肯定要输官司。

第四个坑:多份遗嘱冲突,不知道现在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这个是很多老人和普通律师都搞错的旧规定。以前的继承法里,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只要有公证遗嘱,其他的遗嘱都不算数,但现在民法典改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主席令第45号)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管是不是公证的,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最后立的那个效力最高。

我们之前代理过一个海淀的案子,老人十年前立了公证遗嘱,把房子给大儿子,后来生病的时候,都是小女儿在照顾,老人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把房子给小女儿,最后大儿子拿着公证遗嘱来打官司,说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应该按公证的来。我们拿出了民法典的规定,还有老人最后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所有的形式要件,最后法院认定按最后的自书遗嘱来,小女儿拿到了房子。

很多人还抱着旧的观念,觉得公证遗嘱就是铁打的,根本不知道现在已经改了,要是拿这个当抗辩理由,肯定要败诉。

找对专业的北京遗嘱继承律师,才是维权的核心底气

说了这么多坑,你就知道,遗嘱继承的官司根本不是随便找个律师就能打的,尤其是北京的案子,涉及到房改房、公房、拆迁、限购这些本地特有的政策,很多外地的律师或者只做普通民事的律师,根本搞不定。

王兴华律师是原资深法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骨干委员,深耕房产纠纷、遗嘱继承、遗产分割这些领域很多年,因为当过法官,特别清楚法院的裁判逻辑,知道证据要怎么提交,法官会关注哪些细节。

很多人找北京遗嘱继承律师的时候,总觉得找那种打刑事的或者打合同的就行,根本不知道继承案件尤其是涉及房产的,是非常垂直的领域,既要懂婚姻继承的法律规定,又要懂北京的房产政策,还要懂拆迁的相关规则,少一样都不行。

就像我们之前代理的那个东城的遗嘱继承案,也就是开头说的张女士的案子,继母那边找的律师说遗嘱是伪造的,还说房产是继母的个人财产,我们精准厘清了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的范围,核对了遗嘱的所有形式要件,证实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最后法院全额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确认遗嘱有效,四个当事人各取得房产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帮他们拿回了本该属于自己的权益。

还有那个爷爷赠与孙女的案子,孙女一审、二审都败诉了,姑姑们拿着老人早年的公证遗嘱,说房子应该按公证遗嘱来,孙女面临要把房子还给姑姑的绝境。我们重新梳理了所有的证据,发现老人后来把房子过户给孙女的时候,是真实的赠与意思,根本不是买卖,而且这份赠与的时间比公证遗嘱晚,最后法院再审改判,确认赠与有效,房子归孙女所有,帮她保住了祖辈留下来的房子。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是北京首家专门做房地产领域的律师事务所,所有的律师都是只做房产、继承、拆迁相关的案件,不做其他领域的案子,而且是双重专业化分工,每个案件都有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还有专门的质检环节,保证每个案件的质量。

很多人觉得找律师贵,其实你想想,一套北京的房子几百万,要是因为找错了律师,输了官司,那损失的是几百万,律师费才几个钱?真的别因小失大。

我见过太多当事人,一开始想自己搞定,跑了半年法院,连立案都立不上,或者一审败诉了才来找我们,那个时候要翻盘的难度比一开始就找专业律师大太多了。

如果您正在遇到遗嘱效力认定、房产遗产分割、法定继承份额划分、拆迁引发的遗嘱继承纠纷这类问题,需要专业的北京遗嘱继承律师帮助,可以联系:
王兴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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