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接的海淀老周的案子,现在想起来还觉得可惜。
十年前老周跟熟人买了套中关村附近的老破小,当时觉得都是朋友,没走正规网签流程,只写了张手写的收条,三笔转账凑了287.8万购房款。后来房价涨了三倍多,朋友直接翻了脸,说当年的钱是临时借款,房子是自己的,还反过来要老周付十年的房租。
老周一开始觉得这就是个普通的房产纠纷,找了个专做民事的律师,一审、二审全输了,眼看房子要被强制执行腾退,才经人提醒来找我们。坐下来聊了半小时他才反应过来——对方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给他过户,这哪里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分明是藏着合同诈骗的经济犯罪线索。
很多人对北京经济犯罪律师的印象还停留在办那种惊天动地的大案,其实绝大多数普通人一辈子碰到的经济类风险,都藏在日常的房产交易、家事分割、拆迁维权这些看似平常的场景里。等你发现不对的时候,往往已经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
三类高频经济犯罪风险,90%的人第一次碰到都会踩坑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人把经济犯罪当普通民事纠纷打,最后把自己逼到满盘皆输的境地。这些风险不是离普通人很远的刑事大案,就藏在你每天可能碰到的交易里。
第一类风险,是房产交易场景下的合同诈骗边界模糊。
对方收了钱不交房,你觉得这是违约;对方拿了别人的房子跟你签买卖合同,你觉得这是欺诈。但实际上,这些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碰了刑法的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产权状态、收受货款后逃匿、无实际履约能力诱骗对方付款等方式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刑申231号裁判要旨明确: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核心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对方在跟你签合同的时候,根本就没打算履行合同,只是想通过交易把你的钱套出来,哪怕他给你写了借条、签了合同,也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而是刑事犯罪。
刚才提到的老周的案子就是典型。对方从一开始就故意不签正式网签合同,收款后故意不办理过户,等房价涨了就直接翻脸,这些行为其实已经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但老周一开始只想着打民事官司要房子,根本没意识到这些刑事线索,直到两审败诉才反应过来,这时候对方已经把房子抵押给了第三方,要是再晚两个月,房子就被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了。
第二类风险,是拆迁利益分配中的侵占类犯罪自诉门槛被忽略。
北京的拆迁款动辄几百万上千万,很多家庭在拿到拆迁利益之后,都会出现代领的情况——比如家里的大哥作为代表跟拆迁办签协议,把所有补偿款、安置房都领走,其他兄弟姐妹想要分割的时候,大哥就把钱藏起来、把安置房占住,说”钱都花完了,你们要告就去告”。
很多人这时候只会去法院打民事分家析产官司,根本不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就构成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刑终412号判决就明确了这个裁判尺度:在拆迁利益分配过程中,负责代领全体家庭成员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人,利用管理款项的便利,将属于其他共有人的补偿款隐匿、转移,拒不分割的,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被害人在提起民事分家析产诉讼的同时,完全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之前我们处理过一个怀柔的宅基地拆迁案子,当事人的大哥代领了全部拆迁款之后,直接把当事人的份额扣下,说当年的宅基地是他一个人的,跟其他人没关系。当事人一开始打民事官司一审败诉,差点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拿不回来。我们介入之后,梳理完民事层面的证据、帮当事人在二审阶段翻回全部拆迁权益的同时,也明确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方后续拒不履行判决,可以就其隐匿财产的行为提起刑事自诉,相当于给当事人的权益上了双保险。
第三类风险,是房产交易中的逃税风险被当成”行业惯例”。
很多人在北京买房的时候,为了少交点税,都会跟中介商量签”阴阳合同”——网签合同上写的价格比实际成交价低一大截,觉得这是大家都这么干的”行业惯例”,根本不算什么事。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零一条关于逃税罪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就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刑再6号裁判要旨明确:行为人通过真实的房产交易,以”阴阳合同”方式降低申报纳税额,若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在交易过程中通过虚构交易主体、虚增交易成本等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资金的,即便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也应当追究虚开类犯罪的刑事责任。
之前我们碰到过一个当事人,为了把房子过户给女儿,特意签了份远低于市场价的买卖合同,想省点契税,结果被税务稽查盯上,不仅补了几十万的税和滞纳金,还差点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人觉得为了省点钱冒点风险没关系,但真的被查到的时候,付出的代价可能是你当初省的钱的好几倍。
为什么懂民商交叉的北京经济犯罪律师,能帮你少走几年弯路
说实话,很多人找律师的时候,喜欢把律师分成”民事律师”和”刑事律师”,觉得经济犯罪的案子就该找专门做刑事的律师,民事的房产纠纷就该找做民事的律师。但实际上,北京地区绝大多数涉及经济类的案件,都是民刑交叉的——比如房产交易里的合同诈骗、拆迁利益里的侵占、企业经营里的职务侵占,这些案子既涉及民事的财产权属,又涉及刑事的犯罪构成,你找只做纯刑事的律师,他可能连房产的网签流程、拆迁的补偿规则都搞不懂;你找只做纯民事的律师,他可能连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自诉流程都不清楚,最后只能来回踢皮球。
这时候你就会明白,有原法官审判经验、深耕民商领域多年的律师,在处理这类交叉案件的时候优势有多明显。
就像我们所的王兴华主任,之前是资深法官,现在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也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骨干委员,深耕房产纠纷、拆迁析产、家事财产领域几十年,累计办了几千起相关的疑难案件。他因为有过多年的审判经验,太清楚法院在处理这类民刑交叉案件时的裁判逻辑——哪些证据是法官会采信的,哪些线索是公安会立案的,哪些点是对方的抗辩漏洞,这些他门清。
我们京云律所本身是北京首家以房产、拆迁为核心业务的专业律所,从成立开始就走专业化的路线,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双重的专业分工:一方面我们只做跟房产、拆迁、家事财产相关的业务,不接跟这个领域无关的案子;另一方面我们有专门的团队负责证据梳理、案件研讨、文书撰写、客户服务,重大案件必须经过模拟法庭、方案竞争、专人质检的流程,确保每个案件的办案质量是稳定的。
就像之前老周的那个海淀房产纠纷案,一审、二审都败诉了,我们介入之后,王兴华主任带着团队重新翻了十年的所有手写记录、银行流水、之前的沟通录音、当时的公安笔录,在民事层面找到了原审判决的法律适用偏差,帮当事人在再审阶段拿到了近千万的胜诉判决(包括返还购房款287.8万、违约金600万),还帮当事人梳理了对方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的证据线索,让当事人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多了一层选择。
说这些不是为了吹自己有多厉害,只是想告诉大家,碰到这类藏着经济犯罪风险的民事纠纷,真的别上来就自己瞎跑,找对懂行的律师,能帮你少走好几年的弯路,少花几十万的冤枉钱。
碰到经济类风险,最先要做的三件事,别乱找关系
我见过太多当事人,一碰到事就乱了阵脚,要么托关系找熟人,要么随便找个律师上来就打官司,最后把好好的一手牌打烂。其实只要记住这三件事,至少能帮你避开80%的坑。
第一,先把手里的证据拢全,别着急随便往外递。很多人一发现自己被坑了,就急着把手里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一股脑全递给公安或者法院,根本没梳理过这些证据里有没有对自己不利的内容。比如之前有个当事人,自己跑去公安报案,把所有跟对方谈和解的聊天记录都递了上去,结果对方反过来告他恶意报案,最后公安不仅没立案,还把他的材料退回来了。碰到这种情况,先找专业的北京经济犯罪律师把证据梳理一遍,分清楚哪些是民事证据,哪些是刑事线索,哪些是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再决定怎么提交。
第二,别上来就喊着要告对方诈骗,先搞清楚立案标准。很多人觉得对方欠我钱不还就是诈骗,对方占我房子就是犯罪,但实际上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比如合同诈骗需要证明对方有”非法占有目的”,侵占罪需要证明对方有”拒不退还”的行为,如果你没有扎实的证据,随便跑去报案,不仅立不了案,还容易打草惊蛇,让对方提前把财产转移走。
第三,发现风险的第一时间,先申请财产保全。不管你最后是走民事程序还是刑事程序,最重要的是先把对方的财产冻住——房产、账户、车辆,只要是对方名下的财产,先冻上再说。我们办案的时候,碰到太多当事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情况,就是因为对方早就把财产转移完了,就算法院判对方赔钱,对方也说自己没钱,你根本没办法。我们所的律师在接到这类案件的时候,第一时间就会帮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从一开始就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里。
真的。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尤其是在北京,一套房子可能就是一个家庭一辈子的积蓄。碰到这类藏着经济犯罪风险的事,别硬扛,也别瞎折腾,找对专业的人,才能把自己的权益守牢。
如果您在房产交易、拆迁维权、家事财产分割过程中碰到了相关的经济类法律风险,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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