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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韩女士为北京市大兴区某村村民,其房屋及口粮地被征地。因地处北京,补偿高,但未及喜悦,镇政府即拆房。韩女士一家自拆迁开始,一直未看到征地文件及补偿方案。于是她携子至京云律所求助,律师告知镇政府行为违法。韩女士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代理,要求公开征地及补偿信息。镇政府未回应,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答复并公开,诉讼费由镇政府承担。
庭审中,镇政府称:未收到韩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故无法按条例答复。快递单收件人不详,内容仅写申请表,查询单显示他人签收。韩女士仅凭快递单主张申请并提起诉讼无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本案镇政府有公开信息的法定职责。
其次,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延长需经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本案中,韩女士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镇政府办公室邮寄申请表且已签收,但镇政府称未收到,属信件管理失误。因此,镇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韩女士的行为违法,应确认。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镇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韩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镇政府负担。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