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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湖北黄石市3名村民,在村中均有自建房屋。当地相关部门于2010年通告禁止私自建房。2016年县规划局认定三人违规建房,责令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同年10月,镇政府以违建为由限期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后三人房屋被强行拆除。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拆除决定。三人联系京云律所维权,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拆除决定和复议决定。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三原告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镇政府对违法建筑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履行合法程序后,依法作出的强拆决定,于法有据,请求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县政府辩称,镇政府依法行使职权,下达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县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请求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镇政府有权查处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被告镇政府于2016年10月14日对三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县规划局分局向三原告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未告知三原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而被告镇政府基于此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第1、2、3号强制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作出的第1、2、3号强制拆除决定及被告县政府作出的5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