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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政府因为实行开发区建设,将湖北宜昌市某村丁先生子女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丁先生代替子女与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三份,其中两份没有征得子女的同意。丁先生出具了三张收条,分别代替子女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款。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政府就要实施具体的征收措施了。政府向丁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认定丁先生签定了房屋征收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七天内迅速交出被征收土地。丁先生不服,委托京云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区国土分局辩称,原告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三份,并已收受征收补偿款,其因原告违约依职权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进行反驳:
原告未征得子女同意,私自代替子女与当被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原告家也至今未收到任何补偿款项,也未获得其他安置,被告因此向原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明显违法,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获得了补偿款。被告据此向原告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裁定撤销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