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房产拆迁律师服务机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宜征预告﹝2024﹞052号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宜城市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宜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宜城市大雁工业园区农场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宜城市2024年第20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由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宜城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宜城市大雁工业园区农场集体所有土地共计2.5618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宜城市大雁工业园区农场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2.5618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2.0220公顷(耕地0.2857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5398公顷。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Ⅲ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每亩补偿标准447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计17880元,安置补助费占60%,计26820元。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68.7075万元、安置补助费103.0612万元,合计171.7687万元。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标准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执行,每亩青苗补偿费:耕地1900元、水浇地2100元,青苗补偿费2.835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宜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调整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宜城市大雁工业园区农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宜城市大雁工业园区农场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农场为单位向宜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股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宜城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 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宜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保股反映。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宜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城市大雁工业园区农场,并已在宜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