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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25年棚户区改造政策全面升级,安置房产权登记成为拆迁家庭的核心关切。在辽宁大连等城市,许多夫妻面临共同财产界定难题:安置房产权证能否登记双方姓名?婚后取得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本文结合最新政策与司法实践,为您详解操作要点。
案例聚焦:夫妻共有权争议的典型判例
案例1:大连市甘井子区张某夫妇产权纠纷案
2025年3月,张某与妻子李某因离婚诉讼涉及一套棚改安置房分割。该房屋系婚后拆迁原宅基地所得,登记在张某名下。法院审理查明:
安置房系婚后取得,且拆迁补偿协议中未明确排除配偶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后财产原则上属夫妻共同所有;
最终判决:安置房按共同财产分割,李某获得50%产权份额。
案例2:未成年子女份额争议
沈阳王女士在棚改中取得两套安置房,其中一套登记在儿子(15岁)名下。离婚时丈夫主张分割该房产。法院认定: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安置房,若资金来源为家庭共同财产且无明确赠与协议,仍属家庭共有;
结合《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职责规定,最终裁定王女士支付丈夫30%房产价值补偿。
2025年最新政策与法律解析
一、夫妻共有权登记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1062条明确: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拆迁安置房,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1063条例外情形:仅当安置房明确登记为个人财产(如婚前宅基地置换且无婚后资金投入),方可排除配偶权益。
2025年棚户区改造新规
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规定:
安置房登记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拆迁协议等材料;
登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比旧规提速60%;
试点地区(如大连)推行“一站式”服务,现场签署共有权承诺书即可办证。
二、大连地方操作细则
根据大连市住建局2025年4月发布的《棚改安置房登记指南》:
登记流程:
夫妻持拆迁协议、婚姻证明、身份证至不动产登记中心;
填写《共有权人确认书》,明确份额比例(默认各占50%);
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证书附记栏标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特殊情形处理:
婚前房产置换:若安置房系婚前宅基地拆迁所得,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差价款,配偶可主张补偿对应份额;
未成年子女登记:允许登记在子女名下,但需同时提交监护人公证文件,且房产不得擅自抵押或出售。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婚内赠与”的效力认定
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安置房,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若仅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则可能认定为个人财产。
离婚时的分割原则
参照2025年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23条:
安置房价值评估以拆迁协议签订时点为准;
补偿款分割需扣除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如公婆)的应得份额。
实务操作建议
登记前准备:
核对拆迁协议中的权属约定,确保无遗漏共有人;
保留婚后出资证明(如装修发票、差价款转账记录)。
争议预防措施:
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并公证,明确安置房归属;
涉及子女份额时,建议通过遗嘱或赠与协议明确权利边界。
维权途径:
对登记结果有异议,可在30日内申请异议登记;
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共有权确认之诉,诉讼时效为3年。
结语
2025年棚改新政下,安置房产权登记已形成“政策明晰、流程简化、司法保障”的完整体系。夫妻双方应主动参与登记流程,通过法律文书固化权属,避免因产权模糊引发家庭矛盾。如遇复杂情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不动产登记机构,确保权益合法化、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