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千件成功案例,为万位客户解决法律问题
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杨伟婷律师、彩静静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帮助某数码科技公司追回被拖欠的广告制作费用及利息。该案中,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无故拖延付款,最终在京云律师的专业代理下,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广告服务完成却遭拖欠,企业维权陷入僵局
2022年5月,某数码科技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两份《广告制作合同》,约定由某数码科技公司负责制作、安装及拆卸指定位置的广告物料。合同明确要求,广告投放结束后,某数码科技公司需提交结案报告、下刊报告及第三方监播报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完成内部审计后方可支付尾款。合同履行期间,某数码科技公司按约完成全部工作,并于2022年5月10日、10月14日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然而,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支付首期定金后,便以"资金周转困难""财务审核流程长"等理由拖延支付剩余款项。截至2023年,仍有2292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未支付。
某数码科技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讨,甚至派员赴北京协商,但某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始终以"不在公司""需要审批"等借口推诿。2023年7月19日,某数码科技公司通过微信向卢某发送详细对账单,明确欠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但对方仅回复"在核对"便再无下文。无奈之下,某数码科技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选择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处理此案。
证据链环环相扣,破解"缺席审判"难题
本案难点在于被告全程未出庭应诉,如何通过证据链证明合同履行事实。京云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首先,全面梳理两份《广告制作合同》、增值税发票、微信催款记录、广告上刊/下刊现场照片等核心证据,形成"合同签订-服务履行-对账确认-催款沟通"的完整证据链。特别针对合同中"结案报告+内部审计"的付款条件,律师调取了某数码科技公司提交的下刊报告及第三方监播记录,证明广告已按约拆卸且质量符合标准。
其次,律师精准定位《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原则)、第577条(违约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明确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性质。针对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律师提前准备证据目录及质证意见,确保法庭通过书面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庭审中,律师重点指出:原告已按合同完成广告制作、投放及拆卸全流程,被告接受服务后未提出质量异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法定代表人多次确认欠款金额,仅以"缓一缓"拖延付款。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京云律师代理意见。
庭审对决:缺席审判下的证据说服力
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京云律师围绕证据三性展开论述:第一,合同效力,两份《广告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第二,履行事实,增值税发票、现场照片及微信记录形成闭环,证明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第三,违约认定,被告未按期支付款项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逾期利息责任。
针对利息计算,律师依据《民法典》第584条(损害赔偿范围),主张以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被告自原告催促付款以来迟迟未支付剩余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理合法。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广告制作费2292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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