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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南京市江宁区某村民在宅基地上加建三层楼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但村民认为房屋用于自住且符合分户条件,拒绝拆除。经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拆除决定,理由是“符合分户条件的唯一住房可暂缓拆除”。这一案例揭示了自建房违建纠纷的核心争议:违建认定标准与权利救济的平衡。本文将从违建类型、查处程序及救济途径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自建房违建的认定标准与类型
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违建:
未批先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宅基地批准文件;
超面积建设:超出审批范围或楼层高度(如宅基地面积120㎡,实际建房150㎡);
改变用途:在宅基地上建厂房、酒店等经营性场所;
占用耕地:未经批准在农用地上建房;
临时建筑超期:如工棚、看护房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
案例分析:2025年苏州市吴江区某企业违建案中,企业在集体土地上搭建2000㎡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责令限期拆除并罚款24万元(按工程造价的10%计算)。此案表明,经营性违建的处罚力度远大于自住违建。
二、违建查处程序与权利救济
1. 查处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及地方规定,查处违建需遵循以下步骤: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制作笔录并拍照;
责令整改: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通常不少于15日);
催告程序:逾期未拆的,书面催告并告知陈述申辩权;
公告与实施:提前3-5日张贴公告,通知当事人到场。
案例分析:2025年无锡市惠山区某居民违建案中,城管部门未履行催告程序直接强拆,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并赔偿居民家具损失5万元。此案确立了“程序合法性是强拆行为有效性的前提”的裁判规则。
2. 权利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对《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对复议结果不服或未复议的,可在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若违建导致他人损失(如遮挡采光、影响通风),受损方可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听证申请:在查处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听证,就违建事实、处罚依据等提出异议。
典型案例:2025年常州市武进区某村民违建案中,村民认为房屋建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不应被认定为违建。法院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判决撤销拆除决定,理由是“历史遗留问题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此案为老旧违建的处置提供了参考。
三、实务操作建议:合规建设与风险防范
事前预防:
建房前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用地性质与审批流程;
保留审批文件、缴费凭证等证据,避免“未批先建”风险;
严格控制建筑面积与高度,避免超标。
事中应对:
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立即停止施工并咨询律师;
申请听证或复议,提交证据证明房屋符合分户条件、唯一住房等例外情形;
若面临强拆,全程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身份、车辆信息。
事后救济:
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国家赔偿(包括房屋损失、物品损毁等);
若房屋被拆后无处居住,可申请临时安置补助;
通过媒体监督或信访渠道,推动问题解决。
结语
强制拆迁与自建房违建纠纷的化解,需兼顾法律刚性与人情温度。对拆迁方而言,程序合法与补偿合理是避免纠纷的关键;对违建方而言,合规建设与及时救济是维护权益的底线。在法治社会背景下,唯有以法律为尺、以证据为盾,方能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