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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协议拆迁的效力认定:自愿签订是否必然合法?
更新时间:2025-11-06

协议拆迁因跳过行政裁决程序、直接由双方协商补偿而备受关注。但“自愿签订”是否等同于“合法有效”?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最新法规,解析协议拆迁的效力边界。

案例分析:无资质主体签订的协议被判无效

2025年,上海市某村村委会未经区政府授权,与村民王某签订拆迁协议,约定补偿款80万元。后王某发现村委会无拆迁主体资格,且补偿标准低于区政府文件规定的每平方米1.5万元,遂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协议效力的法律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有效民事法律行为需满足:

主体适格:拆迁方应为市、县级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村委会、开发商等无资质主体签订的协议无效。

内容合法: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区政府制定的基准价。本案中,村委会补偿标准低于区政府文件,违反强制性规定。

程序合规:协议签订前需公示拆迁方案、评估报告,并允许被拆迁方提出异议。

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

主体瑕疵:2024年最高法判例明确,无拆迁资质的主体签订的协议,因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无效。

内容瑕疵:若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撤销协议。例如,2025年杭州某案中,法院判决将补偿款从每平方米1万元调整至1.8万元。

实务建议

核查主体资格:签订前要求拆迁方出示政府授权文件或拆迁许可证。

对比补偿标准:要求拆迁方提供区政府基准价文件,并委托第三方评估。

保留协商证据:对拆迁方承诺的“额外补偿”等条款,需写入协议并加盖公章。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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