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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拆除“红线”与“程序正义”:从最高法判例看强制拆除的合法边界
更新时间:2025-09-10

2022年,南宁高新区润森木业公司因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搭建916平方米厂房,被高新区管委会强制拆除。这场看似“合法”的强拆,却因程序违法被法院确认违法,最终仅获赔52万元。这一案例折射出违建拆除领域的核心矛盾:行政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博弈。本文结合最高法判例与2025年最新法规,解析违建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与风险防控。

一、违建认定的“三重证据链”

法律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认定违建。

操作要点:

调查取证:需通过现场勘验、影像记录、当事人笔录、规划部门协查函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例如,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处陈某楼顶违建时,调取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未许可证明、居委会和物业的书面说明,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权利告知:认定违建前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明确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南宁润森木业案中,管委会未给予合理申辩期,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被法院认定为程序违法。

听证程序:对可能影响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拆除决定,应依申请组织听证。2025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后,明确要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否则决定不生效。

二、强制拆除的“五步法定程序”

案例警示:最高法(2021)苏06行终833号判决明确,违建强制拆除必须遵循“认定→催告→责成→决定→公告”的严格顺序,任何环节缺失均导致程序违法。

具体流程:

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规划部门需在调查取证后,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明确拆除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及复议诉讼权利。

催告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需送达《催告书》,给予当事人最后陈述申辩机会。南宁案中,管委会仅给予1日自行拆除期,远低于法定合理期限。

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仅县级以上政府有权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乡镇政府仅能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建直接组织拆除。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需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执行主体、时间、方式及救济途径。决定书需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加盖政府公章。

公告与实施:强制执行前7日需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方可实施拆除。拆除时需公证人员在场,对屋内物品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南宁案中,管委会未对物品进行保全,导致屋内设备损毁,被法院认定违反《行政强制法》“适当原则”。

三、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与救济路径

数据支撑:2024年全国行政诉讼白皮书显示,违建拆除案件中,因程序违法被判败诉的占比达67%,其中“未给予合理履行期”“未公告”是最常见违法情形。

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当事人可在知道强拆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违法决定并赔偿损失。

行政诉讼:需在强拆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起诉,主张确认强拆违法并索赔。赔偿范围包括:

屋内物品损失(需提供购买凭证或公证证明);

停产停业损失(按上年度纳税额或行业平均利润计算);

房屋重建成本(若违建可补办手续,按合法建筑标准赔偿)。

国家赔偿:经复议或诉讼确认强拆违法后,可依据《国家赔偿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若行政机关拒绝赔偿,可在2年内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四、风险防控与实务建议

行政机关合规要点:

避免“以拆违促拆迁”:不得借违建名义拆除合法建筑,否则需按合法建筑标准赔偿。

禁止“野蛮强拆”:2025年《行政强制法》修订后,明确规定“强制拆除不得采取停水、停电、断气等非法手段”。

落实“先补偿后拆迁”:即使对违建,若屋内物品因强拆损毁,仍需赔偿。

当事人应对策略:

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立即咨询律师,分析违建认定是否合法;

强制拆除时全程录像,固定行政机关未公告、未清点物品等违法证据;

优先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争议,复议成功率比诉讼高30%,且周期更短。

结语

违建拆除是城市治理的“硬骨头”,但程序正义是行政权力的“紧箍咒”。从南宁润森木业案到启东陈某案,最高法用判例划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即使拆除的是违建,程序违法仍需担责。在2025年的法治环境下,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均需以法律为尺,在效率与公平间寻找平衡点。

  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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