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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某三线城市“星河湾”项目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300户业主无法按期收房。开发商虽承认违约,但以“公司账户仅剩200万元”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这一场景折射出当前房地产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题:当开发商丧失偿付能力时,业主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权益救济?
典型案例:从协商到强制执行的完整路径
案例1:财产保全破局
2025年南京某法院审理的“金辉置业案”具有示范意义。业主李某在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开发商名下未售的10套商铺(评估价值2000万元)。尽管开发商主张“商铺已抵押给银行”,但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认定业主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最终通过拍卖商铺执行到位1800万元,覆盖了300户业主的违约金诉求。
案例2:追加股东责任
在杭州“绿城国际”项目纠纷中,业主发现开发商注册资本仅1000万元,但实际负债超2亿元。通过律师调查,业主证明开发商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遂依据《公司法》第20条,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最终判定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为业主追回4000万元赔偿款。
法律工具箱:业主可采取的五大救济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业主可在起诉时或诉讼中申请法院查封开发商名下房产、土地、银行账户等资产。需注意:
需提供等值财产担保(可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降低门槛)
优先查封未售房源、车位等易变现资产
2025年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权人同意或剩余价值范围内可部分查封
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若开发商为有限责任公司,业主可重点核查:
股东是否足额出资(《公司法》第28条)
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如财务、业务、人员混同)
是否滥用权利逃避债务(《公司法》第20条)
2025年浙江高院发布的《破产审判白皮书》显示,近三年追加股东责任的案件执行到位率达67%
申请开发商破产重整
当开发商资不抵债时,业主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申请破产重整。相较于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可:
引入战略投资者恢复项目开发
将违约金债权转为股权
2025年深圳中院试点的“预重整制度”,允许在正式破产前先行制定重组方案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若开发商拖欠施工方工程款,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807条主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业主购房款优先于工程款(仅限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
2025年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该权利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合同约定竣工日起算)
参与政府纾困基金分配
针对烂尾楼项目,2025年多地政府设立专项纾困基金。业主需:
及时向住建部门登记债权
配合政府协调开发商与施工方达成复工协议
接受以房抵债等替代性赔偿方案
实务建议:业主维权三步走
证据固化阶段
收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开发商违约通知等书面证据
通过公证方式固定房屋现状(如拍摄延期交房通知、施工停滞照片)
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如涉及质量问题)
策略选择阶段
开发商尚有偿付能力:优先申请财产保全+协商分期赔偿
开发商资不抵债:立即申请破产重整+追加股东责任
政府介入项目:参与纾困方案谈判+争取优先受偿
执行攻坚阶段
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申请司法拍卖开发商其他资产(如股权、知识产权)
发现转移财产线索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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