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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家人去世后其他成员不能继承?法院这么判!
更新时间:2025-09-08

征地补偿款在家庭成员去世后,其份额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这一直是农村地区颇具争议的问题。很多人认为,既然是一家人的补偿款,自然可以继承已故家人的份额。但法律对此却有不同规定,最近一起案件判决结果出乎许多人意料。

某村村民老张一家五口,包括老张夫妇和三个子女。2019年,因政府项目建设,老张家宅基地被征收,获得各项补偿款共计180万元。补偿协议明确记载这些款项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补偿。

不幸的是,在老宅被征收后不久,老张因病去世。子女们处理完父亲后事后,就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分歧。两个儿子认为,补偿款应当作为父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而女儿则认为,自己作为家庭成员也应享有份额。

协商无果后,子女们诉至法院,要求对老张的"遗产"——土地征用补偿款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出人意料的判决:驳回了子女们要求继承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土地征用补偿款是对在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整体补偿,不是去世成员的遗产。老张去世后,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已经终止,不能再享有补偿款权益。

律师观点

法律解析:为什么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

1. 补偿款的性质特殊

土地征用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这些补偿是针对在世集体成员因失去土地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和重新安置的补偿,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属性。

2. 与普通遗产的区别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土地补偿款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获得的补偿,这种权利随身份产生而存在,随身份消灭而消失。当家庭成员去世,其集体成员资格终止,相应的补偿权益也随之消灭。

3.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费用的分配应当以补偿时在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补偿,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

除了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外,实践中还存在许多关于征地补偿款继承的误区:

误区一:已分户的子女要求继承

许多已经分户另过的子女在父母去世后,要求继承父母的补偿款份额。但根据法律规定,已经分户的子女不再属于原户口的家庭成员,无权要求分配补偿款。

误区二:城市户籍子女要求继承

农村父母去世后,其已取得城市户籍的子女常常要求回乡继承补偿款。但由于他们已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样无权参与补偿款的分配。

误区三:补偿协议签订后去世

即使在补偿协议签订后、款项发放前去世,由于补偿是针对签订协议时在世的成员,已去世成员的份额也不能作为遗产分配,而是归其他在世成员所有。

虽然原则上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情况一:补偿款已实际领取

如果被补偿人已经在生前实际领取了补偿款,并将这笔钱转化为个人存款或其他财产形态,那么这部分财产就转化为普通遗产,可以按照继承法规定进行分割。

情况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果是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如个人种植的树木、农作物),那么这部分补偿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土地征用补偿款不是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规定进行分割——这一法律规定出乎许多人意料。了解这一特殊规则,有助于农村家庭更好地处理补偿款分配问题,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纠纷和法律诉讼。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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