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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其合理性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后续的生活质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被征收人常会遇到补偿标准远低于周边市场水平、补偿项目缺失、未充分协商就被强制确定补偿等情况。面对这些不合理现象,很多人因不熟悉法律维权途径,只能被动接受,最终蒙受巨大损失。事实上,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早已明确了征地补偿的法定标准和维权程序,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手段争取到合理补偿。
案例引入
2024 年 6 月,某省 A 县为推进工业园区建设,计划征收该县 B 村的集体土地,村民周某名下的 3 亩耕地和 1 处宅基地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县自然资源局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显示,耕地补偿标准为 2.8 万元 / 亩,房屋补偿标准为 750 元 / 平方米,且未包含青苗补偿费、搬迁过渡费等项目。周某了解到,周边同类耕地的流转价格已达 4.5 万元 / 亩,同地段类似结构房屋的市场售价更是超过 1300 元 / 平方米。他多次向村委会和县自然资源局反映补偿不合理的问题,却始终未得到明确答复。不久后,县自然资源局又告知周某,若 10 日内不签订补偿协议,将按照方案直接计算补偿款并拨付至村集体账户,由村集体代为领取。面对这样的情况,周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最新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 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该条款不仅明确了征地补偿需遵循 “公平合理” 原则,还详细列出了补偿项目,同时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每三年需调整或重新公布,为判断补偿是否合理提供了法定依据。
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此条款严格规定了征地补偿方案的公告、意见征求和听证程序,赋予了被征收人充分的话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明确了针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政府需作出专门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而非直接强制处理。
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进一步细化了补偿费用的归属,避免出现补偿款被截留、挪用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 年)
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明确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时,需先申请行政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再提起诉讼的 “前置程序”。
征地补偿不合理的具体应对步骤
第一步:全面核查补偿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核查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通过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官网查询当地最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对比政府公布的补偿方案中的标准。如周某所在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规定耕地补偿标准为 4.5 万元 / 亩,而县自然资源局仅按 2.8 万元 / 亩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属于典型的补偿不合理。
核查补偿项目:对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确认补偿方案是否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案例中,县自然资源局未包含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过渡费,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补充。
核查程序合法性:查看补偿方案是否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满 30 日,是否有充分听取被征收人意见的记录,若多数人对方案有异议,是否组织了听证会。若政府未履行这些程序,补偿方案的制定过程违法,被征收人可主张方案无效。
第二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异议,推动方案修改
提交书面意见:在补偿方案公告期内,被征收人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详细说明补偿不合理的具体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如周边同类土地流转合同、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青苗种植成本证明等。周某可收集周边耕地 4.5 万元 / 亩的流转合同、当地房屋市场价的相关数据,作为书面意见的支撑材料。
申请听证:若多数被征地村民(通常超过 50%)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可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召开听证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政府必须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上的合理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周某可联合其他村民共同申请听证,要求将耕地补偿标准提高至法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水平,并补充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过渡费。
积极协商补偿:在提出异议的同时,被征收人可主动与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沟通协商,争取达成符合自身实际需求的个性化补偿协议。比如,除了提高货币补偿标准外,还可协商产权调换、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其他补偿方式,全方位保障自身权益。
第三步: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申请行政裁决 / 复议:若协商无果,政府针对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周某收到县自然资源局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可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主张撤销该决定,并要求重新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
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被征收人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或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或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向法院提交补偿方案不合理、政府程序违法的相关证据,请求法院判决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合理的补偿决定。
第四步:申请协调、裁决(部分省份适用)
部分省份如江苏、山东等地,建立了专门的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时,可先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若被征收人认为裁决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注重证据留存:从征收工作开始,就要有意识地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补偿方案公告、书面意见及送达回执、听证会记录、与政府工作人员的沟通录音或聊天记录、土地和房屋的产权证明、周边市场价格数据等,这些证据将是维权成功的关键。
避免过激行为:面对补偿不合理的情况,被征收人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切勿采取上访堵门、暴力抵抗等违法方式。此类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导致自身被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寻求专业帮助:征地补偿维权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地方政策,若被征收人自身法律知识有限,可委托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律师能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被征收人梳理案件思路、收集关键证据、起草法律文书、参与协商和诉讼,大幅提高维权成功率。
总结
面对征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被征收人无需被动接受,只要熟悉并运用《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 “核查方案 — 提出异议 — 复议或诉讼” 的路径逐步推进,就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权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合法、理性的原则,注重证据留存,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确保自己在征地过程中 “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