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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当下,农村房屋拆迁引发的宅基地权属争议频发。2024年河北石家庄某村村民宋某的遭遇,便是典型案例——其2008年通过购买宅基地建房,却在2023年拆迁时被以“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安置。这一事件折射出公众对宅基地权属的普遍困惑:房屋拆除后,宅基地是否仍归个人所有?本文将从法律框架、典型案例及司法实践三个维度,揭示宅基地权属的核心逻辑。
一、法律框架: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与个人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始终归村集体所有,农民仅享有使用权。这一制度设计源于宅基地的福利属性——其分配以“户”为单位,旨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需求,而非个人财产权。
案例佐证:2025年吉林长春某村拆迁案中,村民张某购买了10平方米宅基地上房屋,但征收部门以“房屋面积偏小”为由,试图降低补偿标准。法院最终判决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房屋拆除而消灭,张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征收部门应基于合法使用权给予公平补偿。
法律要点:
权属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户,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房屋拆除后,宅基地使用权仍存续,但需通过合法程序(如注销登记)方可变更。
身份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若农户户口迁出或死亡,其使用权可能被集体收回。
二、典型争议: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司法实践
宅基地继承问题常引发家庭纠纷。2024年上海奉贤区法院审理的陈某诉继母宅基地动迁案,揭示了继承规则的核心——地上物补偿归房屋权利人,宅基地补偿归剩余成员。
案情回顾:陈某父亲金某立遗嘱将宅基地房屋全部归继母继承,但房屋动迁时,法院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金某死亡后,其份额应由同户成员(继母)享有,而房屋补偿款则按继承关系分割。
法律启示:
房屋继承: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个人财产可依法继承,继承人需在房屋存续期间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使用权限制:若继承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能继承房屋残值,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例如,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房屋后,不得翻建或扩建,房屋灭失后宅基地归集体。
三、司法实践:拆迁补偿中的权属认定规则
在拆迁补偿中,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补偿需严格区分。2025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某村拆迁案中,法院明确:
补偿范围: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针对土地价值,房屋补偿针对建筑物价值。若房屋合法,即使面积小,亦应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程序合法性:征收部门需通过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确保补偿标准透明。例如,吉林长春案中,征收部门仅凭街道办说明选定评估机构,被法院认定为程序违法。
风险提示:
农户需保留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审批文件等权属证明,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补偿缩水。
若宅基地被非法占用或强制拆除,农户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