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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改房拆迁补偿低,危改房拆迁的补偿争议频发?
更新时间:2026-01-07

危改房拆迁因涉及房屋安全性鉴定、补偿标准争议等问题,成为拆迁纠纷的高发领域。部分征收方以“危房”为由压低补偿,甚至强行拆除合法房屋,严重侵害被征收人权益。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析危改房拆迁的补偿规则,并提供维权策略。

一、危改房拆迁的补偿原则:市场价值与特殊补助并行

危改房拆迁的补偿标准需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即“不得低于市场价”。在此基础上,部分地方政府可能对危房征收给予额外补助,但补助标准需公开透明,不得以补助替代法定补偿。

案例分析:2024年,成都武侯区某危房被征收,评估价每平方米1.2万元。征收方以“危房改造”为由,仅按每平方米1万元补偿,并声称“已给予额外补助”。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征收方按市场价补偿,最终补偿价调整为1.2万元。

二、征收方以“危房”压低补偿的常见手段及法律风险

1. 虚假鉴定:未依法委托鉴定机构

部分征收方未经法定程序,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危房鉴定报告”,甚至伪造报告。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鉴定需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征收方无权单方面认定。

案例分析:2025年,武汉江汉区某住宅被征收,征收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未取得资质,出具的报告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最终,征收方重新委托合法机构鉴定,并按市场价补偿。

2. 程序违法:未公告即强制拆除

部分征收方在未作出征收决定、未公告补偿方案的情况下,以“排险”为由强制拆除房屋。根据《行政强制法》,强制拆除需经法定程序,包括催告、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案例分析:2024年,长沙岳麓区某商铺被征收,征收方未公告补偿方案即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征收方行为违法,并责令按市场价赔偿损失。

3. 补偿标准违法:低于市场价

部分征收方以“危房改造资金有限”为由,将补偿标准压低至市场价以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例分析:2025年,西安碑林区某住宅被征收,评估价每平方米1.5万元,但征收方仅按每平方米1.2万元补偿。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征收方按市场价补偿,最终补偿价调整为1.5万元。

三、危改房拆迁的维权策略:从协商到诉讼的全流程指南

1. 核实鉴定报告合法性

要求征收方出示鉴定报告原件,核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签名及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若报告存在瑕疵,可申请重新鉴定。

2. 申请信息公开与听证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资金到位证明等文件。若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申请听证,要求征收方修改方案。

3. 联合维权与证据固定

联合其他被征收人共同维权,形成舆论压力。同时,保留房屋产权证明、鉴定报告、沟通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诉讼做准备。

4.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若征收方存在“未公告即征收”“补偿标准违法”等行为,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评估房屋价值。

四、危改房拆迁的特殊情形:历史建筑与违章建筑

1. 历史建筑:修缮补贴与拆迁补偿并行

若被征收房屋属于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征收方需优先原地保护,无法原地保护的,应按“修旧如旧”原则异地重建,并给予修缮补贴。补贴标准需经专家论证,并公开公示。

2. 违章建筑:无补偿与部分补偿的界限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征收前需进行合法性认定。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为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需给予补偿。若征收方未依法认定即强制拆除,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法律是维护权益的最后防线

危改房拆迁的补偿争议,本质是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问题。征收方需严格依法行事,被征收人则需主动维权。在法律框架下,通过协商、复议、诉讼等途径,完全可以实现“双赢”——既推动城市更新,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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