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帮东城的张家四兄妹拿到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受理通知时,最小的妹妹在办事大厅门口红了眼。
这事儿拖了整整三年。
老爷子2020年走的时候,留下一套和继母婚后买的东城区老破小,生前自己亲笔写了遗嘱,说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全留给四个亲生子女。结果刚办完丧事,继母就带着继子女把门锁换了,说遗嘱是假的,房子是她自己的,半分都不给几个孩子。
四个兄妹一开始自己找了律师,打了两次官司都输了——不是遗嘱真的假,是之前的律师根本没把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的边界算清楚,上来就要求分整套房子的四分之一,法院当然不支持。
后来他们找到我们的时候,已经快绝望了。
很多人碰到遗产继承的事,第一反应是找家里亲戚说和,说不通了就随便找个律师,觉得继承官司不就是拿遗嘱上法院念一遍吗?
真不是。
我见过太多人因为对规则一窍不通,明明手里攥着老人的遗嘱,最后连半份房产都没拿到;也见过老宅拆迁的补偿款下来,一大家子打了五六年官司,最后连自己该得的份额都算错了。
找个靠谱的遗产继承律师,真的能帮你避开绝大多数没必要的坑。
那些找遗产继承律师之前就踩的坑,90%的人都没躲过去
说出来你可能不信,我每个月接的咨询里,至少有一半的人,从一开始的思路就错了。
有人拿着皱巴巴的一张纸,说这是老人写的遗嘱,上面只有个签名,连年月日都没写,就觉得自己百分百能拿到房子。
有人说老人走了快十年了,房子一直是大哥住着,现在想分,是不是已经过了时效,告了也没用。
还有人说老宅拆迁拿了三百万补偿,全是老人留下的,所有兄弟姐妹平分就行,根本不管里面还有安置人口的份额。
这些坑,每一个都能让你明明有理,最后却拿不到该拿的钱。
就说那个没写日期的自书遗嘱。
很多人觉得,只要是老人亲笔写的,签了名,就有效。
凭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缺了任何一个要件,这份遗嘱的效力就会被法院质疑。我见过最离谱的一个案子,老人写了三份自书遗嘱,都是签了名,没写日期,最后法院因为没法判断三份遗嘱的先后顺序,直接按法定继承分了,完全没按老人的真实意思来。
还有那个诉讼时效的坑。
很多人觉得,老人去世超过三年,就不能再分遗产了。
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但是如果遗产一直没有分割,所有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共有状态,任何一个继承人随时可以提出分割请求,根本不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我之前接过一个案子,老人走了十二年,房子一直是小儿子住着,其他三个子女以为过了时效不敢告,最后我们介入,法院还是支持了他们的分割请求,按法定继承分了房产。
三类最容易引发诉讼的遗产分割雷区,每一个都有明确的裁判规则
我们做了这么多年的继承案子,总结下来,90%的遗产纠纷,都逃不开下面三类雷区。每一类雷区的裁判规则都是明确的,只是很多当事人不知道,才会走弯路。
第一类雷区:遗嘱效力认定不符合法定要件,直接被法院认定无效。
除了刚才说的自书遗嘱缺日期的问题,还有很多人找的见证人根本不符合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债权人,都不能当遗嘱见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继承人的共同经营合伙人、债务人,都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当见证人。
之前我们接过一个案子,老人找自己的大女儿当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最后法院直接认定遗嘱无效,因为大女儿本身就是继承人,根本没有见证资格。
还有那个爷爷把房子给孙女的案子,之前两次打官司,法院都认定是买卖关系,判孙女要给姑姑们补房款,差点把房子丢了。后来我们介入,找了当时的交易记录、老人的录音、邻居的证言,证明当时是为了避税,走的买卖形式,实际是赠与,最后法院改判,确认赠与有效,房子归孙女所有。这里面的核心就是,我们没有被表面的买卖合同迷惑,而是抓住了遗嘱和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第二类雷区:把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全算成遗产,导致诉求被驳回。
这就是开头说的张家四兄妹踩的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很多人一上来就要求分整套房子,完全不管房子是老人和配偶婚后买的,有一半本来就是配偶的,根本不是遗产。张家四兄妹一开始的诉求就是分整套房子的四分之一,结果法院直接驳回,因为他们连遗产的范围都算错了。后来我们介入,先把属于继母的那一半房产分出来,剩下的一半作为老爷子的遗产,按遗嘱由四个孩子继承,最后法院全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四个孩子每人拿到八分之一的房产份额,终于把拖了三年的事解决了。
第三类雷区:老宅拆迁遗产继承的范围界定错误,把安置人口的权益也算成遗产。
这类案子是最复杂的,因为既要懂继承的法律规定,又要懂当地的拆迁政策。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2003年8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除此之外还有针对实际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搬迁奖励等费用。
这里面,只有房屋重置成新价对应的部分,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剩下的区位补偿价是给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安置补助是给在册的实际安置人口的,根本不是遗产。
之前我们接过一个怀柔的案子,当事人的老宅拆迁拿了补偿,之前的律师把所有补偿都算成遗产,要求和其他几个亲戚平分,结果一审败诉,因为把继母作为安置人口的那部分补偿也算进去了。后来我们介入,把整个补偿款按性质拆分:哪些是遗产,哪些是安置人口的个人权益,哪些是家庭共有财产,最后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我们的拆分逻辑,撤销了一审判决,帮当事人保住了应得的全部拆迁权益。
为什么很多复杂的继承案子,普通律师打不赢
说实话,现在北京的律所多如牛毛,很多律师什么案子都接,离婚、刑事、继承、拆迁,来者不拒,但是真碰到那种跨领域的复杂继承案子——比如叠加了拆迁、婚姻、宅基地权属的案子,比如一审已经败诉的继承案子,比如证据零散、时间跨度几十年的案子,很多律师根本接不住。
我们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是北京首家专门做房产领域的专业律所,从成立开始就只做和房产相关的业务:房产纠纷、拆迁纠纷、继承分家析产,不接别的领域的案子,就是为了把专业做透。我们实行双重专业化分工,从案件接收、证据收集、庭审准备、文书撰写,每个环节都有专门的人负责,重大案件还要开模拟法庭研讨,就是为了保证办案质量。
我们的主任王兴华律师,之前是资深法官,审过几百件房产、继承类的案件,后来当律师到现在,又办了几千起同类案子,太清楚法院在这类案子里的裁判逻辑,知道什么样的证据能被法院采信,知道对方的抗辩点在哪里。
比如之前那个叠加了宅基地权属、遗产继承、婚姻财产三重法律关系的案子,当事人一审败诉,所有诉求都被驳回,找了好几个律师都不愿意接,说证据太散,时间太久,根本没翻盘的可能。结果王律师把十几年的庭审笔录、老的宅基地审批表、之前的分家协议、甚至邻居的证言都翻出来,重新梳理了证据链,指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漏洞,最后二审直接改判,帮当事人把房子和对应的拆迁衍生权益全拿回来了。
还有那种涉及隐匿遗产的案子,比如老人的存款被某个子女偷偷转走了,房产被私自过户了,很多当事人自己根本查不到线索。我们有专门的调查团队,能通过合法渠道,把银行流水、房产过户记录、资金流向都查清楚,把隐匿的遗产找出来,按法律规定重新分割。
很多人觉得,找遗产继承律师就是花冤枉钱,自己也能去法院打官司。
真不是。
尤其是北京的房产,随便一套就是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你为了省那点律师费,自己瞎折腾,最后连该拿的一半都拿不到,才是真的亏。
我见过太多当事人,一开始觉得自己能搞定,等官司打输了,证据也固定不了了,再找律师,翻盘的难度就大了好几倍。
其实找专门做这类案子的律师,不是为了让你去跟家里人吵架,而是帮你把账算清楚,把边界划明白,既不占别人的便宜,也不让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人侵占。
最后,如果你或者身边的人碰到了房产继承、遗嘱效力认定、老宅拆迁遗产分割、隐匿遗产追回这类问题,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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